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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严守政府采购法治底线,强化源头治理与事前管控,聚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系统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以及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统一明确政府采购合规管理16项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各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采购人笫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纠,将16项违法违规嵌入采购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管控。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坚决杜绝侥幸变通、规避程序、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持续筑牢制度防线、合规防线、廉政防线,全面夯实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监督治理根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制度和业务培训,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
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①未明确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执行责任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未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②未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③未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④未合理设置政府采购内控关键岗位、未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如,某单位因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缺失、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明晰,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财政部相关内控管理规定,被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提醒,并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整改责任。
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
主要表现: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②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未保存十五年;③未及时将归集的政府采购档案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④因机构改革撤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政府采购档案未及时移交负有相关职责的采购人或上级部门;⑤接受财政监督检查时,拒不提供完整档案,以资料遗失、未留存为由隐瞒关键凭证。如,某单位因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导致政府采购档案丢失,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三、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主要表现:①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擅自开展采购活动;②实际采购金额超出批准预算;③预算执行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规模,导致超预算采购。如,自治区某单位未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擅自组织开展项目采购(采购金额超100万元),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予通报。
四、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主要表现:①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②备案的实施计划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未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实施时间等关键信息;③采购实施计划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变更情况;④虚假备案实施计划,实际采购内容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如,某单位某专项采购项目,已确定采购方式及实施方案,但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擅自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醒。
五、选用代理机构错误
主要表现: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②委托未完成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③违规设置代理机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④以“长期合作”为名,变相指定、利益绑定、暗箱操作;⑤连续多年不重新遴选、不考核、不更换,形成垄断; ⑥直接指定、不竞争、不评估,长期“一言堂”。如,某单位长期固定委托 A社会代理机构,经查,存在通过代理机构向特定供应商泄露标底、评审信息、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收受贿赂、进行利益输送,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刑法》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移送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主要表现:①将一个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故意拆分为多个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小项目,分别开展采购;②以分期采购、分批次采购为名,将同一采购需求拆分成多个批次,规避公开招标;③通过拆分项目、变更采购需求等方式,将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规避法定招标程序;④隐瞒项目整体需求,将关联采购项目拆分,分别委托不同代理机构采购,规避监管。如,某医院采购5台同一品目的医疗设备,预算金额超1200万元,已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标准,拆分为5个项目分别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相关人员被集中谈话,部分人员调离原岗位。
七、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错误
主要表现:①未按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擅自选用非招标方式;②应采用某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却错误选用其他非招标方式,如符合询价采购条件却采用竞争性谈判;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未提供充分理由、未履行单一来源论证和公示程序,违规选用;④未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界定采购项目,虚假认定适用条件,违规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某单位一项货物采购项目,符合询价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适用条件,但该单位错误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且未履行竞争性磋商的法定程序,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八、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主要表现:①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技术、商务条件,变相排斥特定地域、特定类型的供应商;②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仅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的产品特点制定,排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③在商务条款中设置歧视性要求,如限定供应商注册地、注册资本、员工数量等,不合理提高准入门槛;④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无关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排斥中小供应商参与。如,某单位在设备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技术参数与某一品牌设备完全匹配,其他品牌设备均无法满足,且未提供合理说明,导致仅有1家供应商符合条件,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其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
九、指定品牌、厂家、型号,变相指定供应商
主要表现:①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指定采购某一品牌、厂家或具体型号的产品,限制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②以“推荐品牌”“参考品牌”为名,变相指定品牌,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指定品牌性能一致的产品,排除其他品牌竞争;③在技术参数中隐含指定品牌的特征,如引用指定品牌的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等,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满足;④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厂家的授权文件,变相限定供应商。如,某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耳机部件参数为某特定品牌“SL”,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同时要求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设置不合理条件。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诫勉。
十、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备案
主要表现:①采购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金额、供应商、履约期限等;②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报备,或报备的合同内容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③合同变更、补充后,未按规定重新公告、报备;④隐瞒采购合同信息,拒不公开合同内容,规避社会监督。如,某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信息,且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备,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单位限期公告、报备合同信息,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十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结果
主要表现:①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帮助供应商中标;②与供应商串通,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确保特定供应商中标;③在评审过程中,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审分数,篡改评审结果;④虚假招标、围标和串标,由多个供应商相互配合,抬高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如,某职业技术学院在重点项目采购中,引导中标供应商弃标,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沟通采购事宜,与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责令项目重新采购。相关情况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十二、非法干预评审,误导专家打分
主要表现:①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人员干预评审过程,向评审专家暗示、诱导其按照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打分;②在评审过程中,故意向评审专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性意见,影响评审结果;③要求评审专家偏离评审标准,优先推荐特定供应商中标;④干扰评审现场秩序,阻止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强迫评审专家接受不合理的评审意见。如,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其采购人代表多次向评审专家暗示某供应商为意向中标单位,诱导专家提高该供应商的评审分数,压低其他供应商分数,财政部门责令重新组织评审,对该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通报批评该单位。
十三、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主要表现:①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擅自选择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②以“中标候选人不符合要求”为由,无正当理由否决全部中标候选人,重新组织采购,变相操纵评审结果;③采购结果公告后,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擅自更改采购结果。如,某单位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推荐甲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该单位擅自更改评审结果,将乙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人,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重新确定甲供应商为中标人,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十四、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
主要表现:①签订的采购合同中,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方式等核心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②擅自更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签订偏离实质性要求的合同;③在合同中增加(删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未约定(约定)的条款,损害国家利益或供应商合法权益;④合同条款与评审结果不一致,擅自降低履约标准、更改采购需求。如,某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履约期限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存在实质性差异,擅自降低了设备质量标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该单位修改合同,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执行,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主要表现:①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未制定验收方案,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验收;②验收过程不规范,未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验收;③验收流于形式,未实地核查、未进行检测,仅凭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出具验收合格报告;④验收过程未记录,验收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无法追溯验收过程。如,某单位采购一批检测设备,履约完成后,未组织专业验收小组,仅由采购工作人员简单核对设备数量,未对设备性能进行检测,就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设备。
十六、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恶意拖欠
主要表现:①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②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长期占用供应商资金;③验收合格后,故意找借口拖延支付,如以“质量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且未提供有效依据。如,某单位采购一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15日内支付货款,但该单位拖延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多次催要未果,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支付货款,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