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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6〕12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升评标活动公正性和透明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升评标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省内开展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国家部委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起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或按照签署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执行。跨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可不采取暗标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贵州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及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服务系统,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不同地域评标场所协同完成评标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是指由省、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评标场所。项目评标时分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评标主场,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为评标副场。副场个数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主场场地预约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场地设施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场所的建设、运维与服务保障,配备音视频监控、网络隔离、身份识别等设施,明确专人负责评标过程见证、专家核验、系统操作及应急处理。
第九条 评标主场负责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电子交易系统及专业交易工具,评标副场配合主场完成专家抽取、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项目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线索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评标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服务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副场。副场发生专家无法参与评标、场所工位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况的,要及时通知主场,由招标人依法依规通过重新发起抽取申请、更改项目评标时间或者再次组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结合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际和需求,依法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构成及专家专业需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两人;为七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三人;为九人及以上的,主场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主场评标,计入主场成员数量。评标专家由主场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因特殊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要求的,由主场及时进行补抽。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主场评标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法独立评审。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时,应当使用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主、副场应当对讨论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四 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相关文件电子签名,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主、副场相关评价主体按照“一标一评”要求,分别对所在地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主场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考核结果。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或追加评价。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省级有关规定支付,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副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照主、副场约定方式移交给主场。电子文档由主场交易系统自动归集,副场环境监控信息由副场按天归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主场、副场获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相关归档保存规定,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评标时间较长确需隔夜评标的,主副场应共同做好场地、保密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复核或在定标过程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的,在原主、副场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统计。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交易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因系统、网络、电力等原因导致评标中断的,应及时排除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暂停或终止评标,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名无法使用时,可采用手写签名扫描上传等应急方式确认评标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由对该项目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对评标复核申请进行确认,依法纠正评标错误,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评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副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分别由主、副场各自推送给主、副场评标专家库组建或管理单位,由主、副场评标专家库组建或管理单位对各自在库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共享,依法提供评标过程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