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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对民营企业的壁垒,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批示,制定了《关于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提出17条举措,从标前、标中、标后三阶段发力:标前通过提高预留份额、鼓励创新合作支持民企;标中推行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标后加强监管、保障款项支付、推进“一网交易”,全面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关于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支持
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破除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发展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我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破除妨碍公平竞争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注册地或设立分支机构,以企业设立年限、企业规模,以入围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等,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或门槛,妨碍民营企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业绩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投标活动。各招标投标监督单位要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收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线索。依托国家统一网络渠道、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12345 便民服务平台等,由发改部门统一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处置落实。
(三)依托“易企办”、“政企直通车”、“榕易办”等惠企平台,及时收集受理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领域涉及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诉求和建议,推动解决“一件事”向办好“一类事”延伸工作建议的落实。
二、提高招标预留额度
(四)通过提高预留份额、提高首付款比例等举措,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执行;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政府投资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招标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鼓励施工总承包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依法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性。
三、加大首购首用首试扶持力度
(五)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通过首购、订购的方式参与政府部门合作创新项目,对于研发成功的产品,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定期将《目录》推送衔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依法依规使用《目录》内产品。
支持在地铁、政务、教育等领域,为民营工业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创新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提供“首试平台”。
四、集中便利信息发布获取
(六)建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计划季度发布机制,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平台,汇总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清单和工程各行业监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计划,提前公布招标计划信息,动态更新。年底前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统一平台,市属国有企业以招标、谈判、竞价等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并将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等交易信息,统一汇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领域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按照行业领域管理规范及财经纪律要求,加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采购监管,统一发布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乡村振兴项目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范执行。
五、提升完善投标保证金机制
(八)鼓励招标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免收无失信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发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招标文件情形的,不免除相关责任;各行业监督部门可结合行业监管,适当将免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标的额提高至 3000 万元。
(九)未采取免收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1%,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法律法规对国家、省重大项目招标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完善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机制,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无需非中标候选人申请即同步发起原路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六、加强在线投诉处理与监督
(十)依托公共资源工程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各行业在线监管平台,集中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渠道,高效限期依法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监管力度,专项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集中在在线监管平台公布有关违法违规处置情况。国有投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人要健全完善代理机构选择制度,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择优选定代理机构。增开各行业监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线监督账号,各级各单位自觉接受全链条全过程监督。
七、保障民营企业款项支付
(十一)各机关、事业单位以招标方式从中小民营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市属国有大型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以招标方式从中小民营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及时支付,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打造“安薪驿站”欠薪追偿品牌,按照我市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多部门联合加强工程欠薪治理,依法保障包括民营用工企业等在内的市场主体权益。
八、废改立并举动态清规
(十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及时予以废止。加快修订市属国企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建立动态清理评估机制,确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九、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
(十四)保障市场主体可感可及可见可得,提高招投标交易系统全流程电子化应用水平,推进完善各领域招标从项目登记、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保证金缴退、场地预约、投标、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全城通办。
(十五)建立全流程体验工作机制,面向社会征集平台优化意见,多渠道收集招标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市场主体意见,不断优化招标投标客户端功能,方便招标人和投标人使用。
(十六)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要求,加快我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形成“统一规则体系、统一平台体系、统一监管体系、共享数据资源”的公共资源一网交易管理体系。
采用人工智能新技术,建设人工智能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及掌上交易系统,实现招投标信息自动推送、“AI 招标文件审查+AI辅助评标+AI识别围串标”、一键生成招投标文件等功能。
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十七)建立一月一碰头协调机制。对民营企业诉求及有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困难,一月一碰头进行协调,可与“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套开会议,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研究处理。
十一、其他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福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