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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新规将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应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次制定《暂行办法》,旨在探索相关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的制度规范,是合肥在“人工智能+”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举措,具有先行先试意义。
《暂行办法》印发施行后,有助于加快推广数智技术,促进大模型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一步融合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暂行办法》结合该市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工作实践,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探索大模型的服务范围、使用要求、应用方式等,加快促进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
在未来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大模型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呢?记者了解到,依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智能生成、招标文件合规质检、AI“类人”评审和投标文件雷达监测。
比如,AI“类人”评审是利用大模型模拟不同专业特长真人专家的知识结构体系,提供智能评审意见。根据要求,AI“类人”评审结论,是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大模型算法形成的科学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AI“类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行为线索,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移交监管部门。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应用大模型,导致项目出现重大错误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重视、理解大模型分析结果,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导致评审结论存在明显失误或偏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促进大模型在合肥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应用,推动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鼓励各方对大模型先行选用、应用尽用。”相关人士表示。
合公信〔2025〕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即青天大模型,以下简称“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活动的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事项。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创新与审慎并重、发展与安全并进、效率与规范并举的原则,统筹推进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类别】大模型提供的服务依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智能生成(以下简称“智能生成”)、招标文件合规质检(以下简称“合规质检”)、AI“类人”评审和投标文件雷达监测(以下简称“雷达监测”)。
智能生成是利用大模型解析项目特点、市场行情与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招标文件编制建议的服务。合规质检是利用大模型依据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提供招标文件合规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审查的服务。AI“类人”评审是利用大模型模拟不同专业特长真人专家的知识结构体系,提供智能评审意见的服务。雷达监测是利用大模型验证交易文件的关键要素、多模态图文等数据的相似性,提供异常行为线索的服务。
第五条 【系统关系】智能生成场景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用户提供服务;合规质检场景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或开放平台向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用户提供服务;AI“类人”评审场景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服务;雷达监测场景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智慧监管系统向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等用户提供服务。
大模型可通过场景插件、系统集成、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方式,与电子交易、电子服务、智慧监管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接。
大模型可通过电子服务系统与其他系统流转数据。
第六条 【总体要求】开发建设与应用大模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全过程集体决策机制,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过程的关键推进策略,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在场景谋划、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模型生成、模型优化和服务提供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模型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大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
(三)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禁止非法采集、存储、使用或传播与正常招标投标活动无关的数据信息;
(四)强化大模型在招标投标领域的专业能力,持续提升大模型逻辑判断等通用能力,确保其保持科学、客观、公平和公正;
(五)大模型须经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流程,取得备案号后方可正式应用;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大模型从事损害营商环境及交易各方主体利益的行为;
(七)建立溯源机制,记录生成结果的模型版本、数据来源、处理过程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大模型的开发建设与应用(含县(市)区、开发区)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将大模型建设纳入招标投标工作重点,及时制定、更新和修订大模型应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政策保障;
(三)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技术核查能力,依法处置大模型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过程中的异常行为和有关问题;
(四)推进大模型试点应用,统筹规划试点周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大模型试点运营期间,负责大模型建设与应用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大模型建设与应用资源,提供数据、算力、场地、运维和管理等保障服务;
(二)统筹交易、服务、监管等现有系统,并完成与大模型系统接口对接;
(三)牵头制定大模型技术、数据等标准规范,定期维护系统功能、运行效能及安全防护;
(四)适时报告大模型建设与应用情况,及时移交所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五)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方主体提供操作细则、应用培训等服务,并提供公众监督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供大模型技术服务的机构,负责大模型的开发与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符合公平性、透明性及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大模型算法;
(二)遵照大模型技术、数据等标准规范,及时升级优化模型,实时提供准确、高效的技术服务;
(三)配合交易中心开展系统维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对算法机制、数据清洗规则、数据标注规范、模型生成和优化方案、风险因素等予以说明,披露训练数据集来源及清洗日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智能生成与合规质检
第十条 【两种服务关系】智能生成与合规质检服务原则上应协同开发建设,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一致性,二者应基于相同的模型底座,共享训练数据集,具备相当的通识与专业能力;
(二)保持一体两面性,任一方模型优化应同步调整另一方;
(三)智能生成服务应采集用户提供的专业规则,并纳入合规质检规则库;
(四)合规质检服务应对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生成依据】智能生成服务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本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辅助生成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 【服务范围】智能生成服务生成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要求、技术参数规范、技术评分细则等。
第十三条 【应用方式】智能生成的内容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可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用智能生成服务,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时效性、准确性与合规性。
第十四条 【服务范围】合规质检服务应具备对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文件的全覆盖检测能力,检测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条件、业绩门槛、评标办法等。
第十五条 【规则管理】合规质检服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增、修订、废止,以及业务应用情况,及时新增、修改、删除相关检测规则。
第十六条 【检测说明】合规质检服务应当生成检测报告,注明不符合项结论的生成依据及判定标准。
第十七条 【应用方式】合规质检服务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重要工具,检测结果应作为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AI“类人”评审
第十八条 【服务范围】AI“类人”评审服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审项解析、投标文件溯源解析、AI“类人”评审逻辑论述、AI“类人”评审建议等。
第十九条 【系统使用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AI“类人”评审流程开展评标活动,科学设置评审关注度,理解AI“类人”评审逻辑。
鼓励评标委员会对AI“类人”评审服务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条 【应用方式】AI“类人”评审结论是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大模型算法形成的科学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结合AI评审结论做出综合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不一致处置措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与AI“类人”评审结论不一致,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予认同时,应给出充足的不采纳理由。
评标委员会应就成员的不采纳理由开展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不影响其他成员的独立评审结论,相关理由及讨论情况应记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异常情形处置措施】出现下列情形导致AI“类人”评审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影响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除因投标人的责任外,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大模型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系统安全漏洞导致大模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使用AI“类人”评审服务,放弃采纳AI“类人”评审的有关建议,依据项目特点及自身专业能力完成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记录留存】AI“类人”评审的服务日志、中间结论等相关数据应在交易系统全程记录并留存。
第二十四条 【线索移交】AI“类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行为线索,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移交监管部门。
第五章 雷达监测
第二十五条 【异常行为情形】雷达监测服务所指的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存在雷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格式或内容(如文字、标点符号、语义、语法等)存在同错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中引用的内容DNA链(如互联网数据来源等)存在异常一致的;
(四)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历史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上传、解密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联系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中有人员相同或联系号码相同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含历史投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服务范围】雷达监测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交易数据。
第二十七条 【分析报告】雷达监测服务应生成异常行为分析报告,记录项目信息、分析结果、模型版本、数据来源和算法参数等信息。
分析报告应及时推送至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 【标中应用方式】招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雷达监测结果的应用方式及处置措施。
鼓励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用雷达监测服务。
第二十九条 【标后应用方式】雷达监测服务应当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分析涉嫌围串标的项目,其分析报告应作为涉嫌围串标初步认定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利用雷达监测服务开展日常的抽查、复查等监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大模型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疑问、异议、投诉、举报及相关处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处理工作涉及大模型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等方面的,大模型技术提供方应当配合,出具相关检测、分析或评估报告,并协助做好答复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应用大模型,导致项目出现重大错误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重视、理解大模型分析结果,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导致评审结论存在明显失误或偏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大模型技术提供方未遵照技术、数据等标准规范提供服务,或者将招标投标数据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用途,导致招标或评标活动中出现功能性错误、数据损失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履行对大模型应用的监管职责,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大模型在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应用,推动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鼓励各方对大模型先行选用、应用尽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