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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信息技术项目要啥IT认证?3起政府采购违规案直指“差别歧视性条款”

发布时间:

日前,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问题,其他问题还包括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概要: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

项目名称: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采购时间:2023年07月05日

相关当事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你单位)的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

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你单位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5.4万元)存在以下问题: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综合实力”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⑤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计4分,最高计20分”。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此项计分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你单位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签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更换5个采购产品的产品型号或制造商。5个采购产品分别为酶标仪、胚芽米机、多功能水稻覆土旱直播机、低噪音优质成套碾米机、NJTY3型农机通用动态遥测仪,涉及金额67.9万元,占采购金额的42%。以上产品更换制造商或产品型号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处理决定: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7月23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针对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3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针对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综上,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处理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二、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物科学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重新立项项目项目(湘财采计〔2023〕000329号,湘财采计〔2023〕002404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3〕000329号,湘财采计〔2023〕002404号

项目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物科学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重新立项项目

采购时间:2023年03月28日

相关当事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你单位)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签署了检查报告。

我厅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项目1,湘财采计〔2023〕000329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9.22万元):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高校会计基础规范相应实施经验建设案例,每1个案例计3分,最高计12分”。上述评审因素以高校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二)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物科学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重新立项项目(项目2,湘财采计〔2023〕002404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7万元): 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上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处理决定:

(一)处罚决定和依据针对项目1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厅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7月23日签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二)处理决定和依据针对项目2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处理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三、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

项目名称: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

采购时间:2023年07月05日

相关当事人: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代理的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签署了检查报告。

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1.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项目1,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5.4万元):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综合实力”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⑤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计4分,最高计20分”。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此项计分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2.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一(项目2,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5.61万元): “产品质量”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2.投标人提供公司主要装备(剪板机、折弯机)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计5分,最多计10分”,“剪板机、折弯机”属于产品制造商应具有的生产条件,该项目为货物,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机器,与合同履约无关。 3.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包二(项目3,湘财采计〔2022〕001969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70万元): “产品质量”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2.投标人提供公司主要装备和检测设施(激光切割机、数控折弯机、数控磨床、立铣、三维检测设备),每提供1个计1分,最高计5分”,“激光切割机、数控折弯机、数控磨床、立铣、三维检测设备”属于产品制造商应具有的生产条件,该项目为货物,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机器,与合同履约无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处理决定:

(一)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针对上述项目1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7月18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3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二)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针对上述项目2、3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整改。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厅。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处理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