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流程、细化要求,助力打造更透明、高效的政采营商环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5〕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理和答复。
(三)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质疑相关资料录入电子交易平台。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具体项目询问、质疑事项的答复单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疑材料转交采购人,同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以及采购人联系方式。供应商通过电话、现场提出询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电话、现场直接答复。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成立的,在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前可暂停采购活动。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对询问事项进行错误解释说明;
3.对询问事项不作明确解释说明;
4.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5.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九)询问答复实质上改变了采购文件内容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按规定公告以及通知相关当事人。
(十)供应商明确表示询问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属于可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询问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提出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十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三)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十四)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十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六)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四、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十七)对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八)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十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1.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书面情况说明;
2.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
3.组织质疑供应商、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4.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
5.组织专家论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十)质疑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中相关内容及时抄送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作说明或未提交证据、依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十一)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在线或现场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原评审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处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二)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质疑事项已核实情况,确定是否修改采购文件或者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不得通过提出质疑、撤回质疑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收到的质疑函,经必要的沟通、核实后,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尽早作出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且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或留存。
(二十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以纸质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附则
(二十六)在询问答复、质疑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理处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七)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不成立提起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适应法律法规新要求。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出台,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行为提出了更规范、更细致的要求。为与国家层面规定有效衔接,需要对原《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高效、透明的询问和质疑处理机制,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优化处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近年来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询问答复不规范、质疑提出与处理时效性不强、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予以规范和解决。将电子化交易平台作为提出、处理和答复询问、质疑的主要渠道,是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提升监管与服务效能的内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办法》全文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询问质疑的提出渠道(原则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责任主体、委托代理关系下的职责划分、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采购活动可能因询问、质疑而暂停的情形。
(二)询问的提出与答复:1.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询问的权利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的义务。2.列举了答复询问时禁止的行为,如提供差别信息、错误解释、泄露秘密等。3.明确若答复询问实质改变采购文件且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依法进行澄清修改并公告。4.要求对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询问,应告知供应商可依法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提出:1.要求质疑答复与项目经办岗位分离,相关信息公开。2.明确了质疑期限(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同情形下“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的起算点。3.界定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资格(参与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或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及不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范围(如项目设立、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4.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明确了通过电子平台、邮寄、现场递交等方式提出质疑的日期认定标准。
(四)质疑的处理和答复:1.强调对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得拒收。2.规定了质疑函内容不全或依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即可要求补充完善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明确了多种质疑核实方式,如获取书面说明、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辩论质证、委托专业机构等。4.规定了将质疑内容抄送相关当事人及其说明义务。5.明确了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以及对原评审小组成员拒不配合的处理。6.规定了质疑撤回后的处理原则,并禁止通过质疑谋取不正当利益。7.详细列举了十二类不予处理质疑的具体情形。8.明确了质疑答复的时限(收到合格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内容要求及公告、留存规定。9.区分了质疑成立与否的不同处理后果,包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质疑成立后的具体纠正措施,以及合同履行不同阶段的处理。10.要求质疑答复改变采购结果时需发布公告并报告财政部门。
(五)附则:1.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门。2. 规定了供应商多次“滥诉”的后果,包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如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四、关键词解释
1.询问答复: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不予处理: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或主体资格等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对质疑函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和答复的程序性决定。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于2025年11月印发,从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
0571-87057612。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