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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数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
第五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规则的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及信用信息修复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更新和应用工作,并落实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及时汇总、发布、更新各类信用信息。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八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信源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关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可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信用信息;
(二)交易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根据交易规则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将前一日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可查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确保本行业的行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与有效性,并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形成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共享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及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和网络信用体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依据材料。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受理并对异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异议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发现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实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如下: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的比例范围由项目发起方明确,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载明;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
(三)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依据,鼓励项目发起方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交易,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简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将信用评价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基于信用评价信息建立客观量化指标,在本行业的标准交易文本中增设信用评价的客观量化条款,供项目发起方根据实际需求选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充分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推动以信用报告替代“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等材料,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或跨区域信用信息出现数据错误、推送延误或失败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交易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视为特殊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启动应急处置措施,联同信源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项目发起方可以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发生特殊情况时的补救方案。如在交易前恢复正常的,交易继续进行。如交易无法按时开展,项目发起方可以按照交易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办理。如交易文件未明确补救方案的,项目发起方应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确定解决方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