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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中系统梳理了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房公积金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分级及裁量标准,招投标相关行政裁量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保障类:
违法行为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程度: 【轻微】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一般】经责令改正后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轻微】给予警告。 【一般】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2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而未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法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程度: 【轻微】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一般】经责令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轻微】给予警告。 【一般】给予警告,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给予警告,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