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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招标文件应纳入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强化源头治理方面,《措施》明确,一是优化完善招投标条款。将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强化人工费独立结算刚性约束,避免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因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是严厉查处“三包一挂”。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简称“三包一挂”)专项治理。对查处的涉案企业扣减信用评分或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坚决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约谈、通报,并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措施》还在规范用工管理、强化案件查处等八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
(一)优化完善招投标条款。将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强化人工费独立结算刚性约束,避免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因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厉查处“三包一挂”。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简称“三包一挂”)专项治理。对查处的涉案企业扣减信用评分或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
(三)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坚决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约谈、通报,并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规范用工管理
(四)强化劳务分包单位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程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及时提供工资发放相关资料。对伪造虚构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等套取专用账户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评分,计入诚信档案,同时将其主要负责人一并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
(五)推行“开工第一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开工一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公安、工会等部门(单位)举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培训,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及农民工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法规政策、制度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向进场农民工发放《务工明白卡》,做到“人手一卡”,让农民工明白3件事,即:劳动合同必须签、劳动报酬按月拿、维权途径要知晓。〔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公安和总工会等部门(单位)〕
(六)强化制度落实检查。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实行在建项目“包干制”,做到“一对一”人盯项目。按季度检查项目人工费拨付、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银行代发、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梳理问题清单,跟踪整改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落实核心制度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建立“一站式”联调联处常态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深化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建立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一站式”联调联处常态机制。充分发挥协调调解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法院、司法、总工会等部门(单位)〕
(八)强化信息化监管。进一步优化调整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功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管在建项目落实制度情况。发展改革、行业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等信息建立共享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人工费拨付及代发农民工工资信息,实时传输至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大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应用和数据共享力度,保证数据共享及时、准确。(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
三、强化案件查处
(九)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情节严重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增加违法成本,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效果。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刑衔接绿色通道,畅通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办理渠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
(十)强化重大欠薪问题督办。对上级督办转办的重大欠薪问题,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函督办,并加大问效力度。对涉及人数多、欠薪金额大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欠薪问题,按层级或上提一级实行领导包案,落实责任,重点化解。(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实际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简化应急周转金动用程序,符合条件的及时动用,防止“应用不用、备而不用”。(责任单位: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拓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局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统筹好工期进度与建设资金要素保障。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