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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管理办法》共6章78条,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航监督平台)和交易中心实施。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上开展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在线监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备案工作进行明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招标除外);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说明;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管理办法》指出,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必须招标项目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
《管理办法》指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投诉。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驳回。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5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