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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调整省级政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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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起草了《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集采目录)基础上,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类从35类(货物25类,服务10类)细化为49类(货物36类,服务13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且限额标准在2022年版集采目录基础上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从5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1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从4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80万元(含)以上;县级从3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60万元(含)以上。

《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金额大,且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22年版集采目录的2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含)以上;市级、县区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