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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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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财政部发布227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大学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本项目去年十月招标,预算303万元。

项目开标后有供应商进行了质疑,质疑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供应商获得电脑,语音终端、语音实验室教学软件等软硬件产品的厂家授权,以及所采购电脑产品的参数有指向性。这两项投诉都被驳回。

但是财政部发现项目评审中存在无法量化的情况,比如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现场响应、技术服务、技术支持 以及本项目的现场培训等承诺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强得:2分,

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不强得:1分,

技术服务及培训存在缺陷、不完善的或未提供不得分。

招标方还给出了“缺陷”“不合理”“不不具体”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方案中存在不合理、不全面、不具体等情况;“不合理”系指与国家或行业政策、规范等文件存在未完全响应等不合理情形;“不全面”系指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的展开论述等不全面情形;“不具体”系指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做详细的论述或提出解决方案等不具体情形。

但是这些定义依然是十分“抽象”的,依然无法以量化的方式界定何为缺陷,何为不全面。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显然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

因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七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中南大货物类A38公招字[2023] 006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升级改造四期南湖校区数字化语音实验室改造(8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云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金鑫·国际二期3幢19层9号

被投诉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

被投诉人2: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昌区松竹路与烟霞路交叉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一期K6-4、K6-S3、K6-S4幢K6-4单元7层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教师台式电脑、口语考试电脑相关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2.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证书、厂家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3.采购人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4.所采购音箱不需要做3C强制认证。5.本项目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4、5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5日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