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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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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机构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机构管理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符合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并且取得山西省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等六个方面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山西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财政部门不得要求代理机构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机构,省级财政部门退回其申报信息,一年内禁止再次申报;连续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级财政厅将予以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暂停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因人员变动导致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暂停代理机构新增业务,直至合格。


从业管理


《办法》强调,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省级财政部门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代理机构应有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机构,暂停其系统操作权限,达到培训合格标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单位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参加本单位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公开信息以外的投标(报价)咨询。


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完善、管用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体系,定期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各采购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服务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山西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对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定期对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进行公示,予以鼓励,并且作为采购人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相关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