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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管部门不得参与履约保函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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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方主体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作出进一步指导。

  《通知》指出,使用电子履约保函(保险)需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先予偿付、再行追偿;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明确,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得参与履约保函(保险)市场的具体活动。
  据了解,2023年12月起,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办理相关业务。《通知》要求,对于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其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财政厅报告。同时,第三方机构应当开发符合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产品,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
  此外,《通知》还划定了各方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的职责:第三方机构需定期向采购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履约保函(保险)项目信息;供应商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审核的保函(保险)材料要真实、完整、准确;采购人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