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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行为,提升交易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第39号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5〕49号),严格对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43号)相关管理要求,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6年11月10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阐述理由和依据)。
1.电子邮箱:xcjdb778@163.com
2.传 真:0991-3551778
3.邮 寄: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A417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控监督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行为,提升交易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令第39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5〕4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对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43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全流程管理。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的其他机构,其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易现场,是指承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体区域与虚拟空间的集合。实体区域包括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见证区、档案存放区等物理场所;虚拟空间包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辅助监管系统、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等线上运行的数字化交易场景。
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组织的交易活动,其现场管理应当执行本细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竞价、拍卖、挂牌等非招标方式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应的现场管理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现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职、边界清晰、公开透明、数智赋能、闭环留痕”的原则,严格恪守法定服务定位,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第四条【职责边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法定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现场管理职责,具体承担交易服务保障、交易全流程留痕归档、现场异常行为预警处置、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报告、数智化辅助监管技术支撑等工作。
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恪守法定边界,不得越位履职:
(一)不替代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下同)主体责任:不得替代招标人履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含成交人,买受人等,下同)等自主决策类法定权责。
(二)不替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但可依法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线索移送、数据溯源、现场协同执法等辅助监管服务。
(三)不干预独立评标权责: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下同)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未公开交易信息。
第五条【指导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当协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全区通用的现场服务标准、数据规范和操作流程,加强有关业务指导。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级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数智赋能】交易中心应当依托自治区统一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辅助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全区统一系统),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分析、音视频智能解析等数智技术,构建“辅助评标、智能见证、自动预警、穿透分析、协同联动”的现代化现场管理体系,推动现场管理从传统人工模式全面向“信息化技术支撑+人工智能辅助”模式转型。
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现场管理实际工作需求,动态优化全区统一系统功能,开发异常行为智能预警、操作日志一键追溯、交易信息联动监管等适配现场管理的功能模块,持续提升现场管理数智化支撑能力。
第七条【技术保障】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系统开展,执行统一的身份识别、分级权限控制、加密防护、病毒防范等技术标准,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自治区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现场管理分级权限控制体系,按照“最小必要、权责对应”原则,在全区统一系统内为各级交易中心配置现场管理必需的操作权限,明确不同岗位操作边界,防止非授权访问和越权操作。
第八条【管理责任】交易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岗位现场管理责任,对入场核验、信息发布与校验、现场秩序维护、见证值守、音视频全程记录等环节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发现、记录交易活动中的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据并移送对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行为约束】进入交易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统一引导及管理,不得进入权限外功能分区,不得干扰正常交易秩序。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劝阻纠正;拒不改正的,交易中心可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进入现场权限,并将违规情况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记入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对交易秩序造成重大干扰或影响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场所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十条【分区设置】交易中心应当对照国家办法规定,对交易现场实行分区管控,明确各功能区边界与分级准入权限,从物理层面实现人流、物流、信息流三重有效隔离。
(一)业务大厅:设置综合服务区(窗口),集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CA数字证书办理、专家抽取、档案等一站式服务。推广“无人值守”自助服务终端和人工智能问答机器人,高频常规业务实现7×24小时办理。
(二)开标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常规开标室、电子开标室(网上开标机位)、涉密开标室,开标室可兼作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使用。涉密开标室管理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开标区实行分区管理并设置进入权限,配备操作终端、信息公示屏、高清音视频监控等必要设施,对开标、谈判、竞价等交易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评标区:应当设置高清音视频采集全覆盖设备,配套个人物品存储柜、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电子设备智能检测装置,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装无线信号屏蔽设施。门禁系统应与专家库管理系统、交易中心内部管理系统实时互通,自动核验进入人员身份权限。
评标区内划分评标工位区、专家等候区、隔夜评标休息区,按需设置物理断网的涉密评标专区。各分区之间设置物理隔断与电子围栏,保障评标活动在全程监控、严格保密的环境下开展。
严格执行“全程留痕、单向受控”原则,评标区内配置专家专用有线固定电话,仅用于保障紧急联络需求,通话区域全程监控、内容录音归档。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专家工作联络应当依托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内置通讯模块完成,所有交互记录自动加密存档,严禁使用第三方即时通讯工具对接。
推广建设评标区人员言行与活动轨迹智能管理等相关系统,对评标环境、工位桌面、人员活动路径实时监测、自动留痕、异常预警。
交易中心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食宿等配套服务保障。
(四)见证区:设立独立的见证区域,配备专用见证系统终端与无干扰监控设备,保障见证人员在不干扰正常评标的前提下,对交易活动进行客观记录和见证。
交易中心还可根据需要设置投标人(含供应商、报价方、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下同)等候区(临时休息区)、现场监督区(行政监督办公区)、澄清答疑区等配套区域。所有区域应当与评标区物理隔离,严防无关人员接触交易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专用的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专家库等实现无缝对接,保障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一)盲抽机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在全程监控监测下进行,所有操作环节全程加密,操作日志自动上链存证。系统自动完成随机抽取,通过加密渠道推送专家通知,通知内容仅可告知评标时间、地点或远程登录路径,严禁透露项目名称、招标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具体评标场地(工位)等信息。
系统自动核验专家回避信息,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专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二)身份核验:专家到达评标区入口后,通过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读取等进行双重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专家等候区,根据现场引导(提示)进入相应评标室(工位)开展评标工作。
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由系统自动随机分配评标工位,同步精准记录专家入场时间,从流程层面杜绝身份冒用、指定工位等违规情形。
交易中心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范评标专家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监督执纪支撑服务】交易中心应当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按需提供交易档案卷宗,全程留痕、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确保经营主体在自治区内任意交易中心激活的数字证书全区通用。
第十四条【交易信息校验服务】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填写、输入以及上传的交易信息进行校验,字段异常实时提示补正,保障数据完整准确,但不得干预经营主体自主填报权责。
校验通过信息自动同步至服务系统,并建立异常信息回溯和定期指引机制。
第十五条【跨平台数据对接共享】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信息共享范围,及时响应共享需求,依照有关规定自动校验项目代码、社保、税收缴纳等相关信息、拦截失信主体,实时向监管端口推送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异常线索等核心数据,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
第十六条【现场服务公开公示】交易中心应在业务大厅、官方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集中公开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流程、服务时限、收费信息及监督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各服务窗口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规范服务言行,提升办事效率,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七条【暗标评标全流程支持】对采用暗标评标的项目,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化处理:
(一)格式强制统一:要求投标人使用系统内置的标准模板编制技术标,系统自动擦除文档属性中的作者、创建者、编辑历史等全部关联身份信息。
(二)身份特征全隐藏:自动识别并隐藏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企业Logo)、专属水印、属地标识等所有显性身份特征,避免出现可指向投标人的特殊标记。
(三)评标内容随机排序:以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项为最小单元,对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进行随机打乱顺序和重新匿名编号,从机制上保障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完全无法识别投标人身份。
暗标匿名化处理过程全程留痕,所有操作日志自动上链存证。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不具备自动匿名化处理功能的,不得承接采用暗标评标的项目。
第十八条【智能辅助服务】鼓励交易中心引入人工智能模型,在不替代相关交易主体权责、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提供智能辅助服务:
(一)智能咨询服务:为交易主体提供7×24小时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交互式咨询,实现常见问题即时答复。智能咨询服务的所有对话记录全程留痕,纳入辅助监管系统监测范围。
(二)智能辅助评标: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自动比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中性的初步评标建议供专家参考。辅助评标结果仅作为专家参考,不得直接代替专家完成打分操作,不得替代专家独立评标权责。
(三)智能数据纠错: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时,系统自动校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资质等级等关键字段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发现错误及时弹窗提醒修正,避免项目信息填报失误。
(四)智能见证服务: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集成音视频分析、行为识别、数据比对等功能,对交易各环节进行无感化数字见证,实现开评标现场异常行为自动识别、关键节点智能留痕、风险隐患实时预警,全面、准确记录交易全过程,完善对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提醒劝阻、问题线索的报告移送功能,构建“智能研判—动态干预—链上存证”的闭环见证体系。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进人工智能场景更多应用于招标投标全流程各环节,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提升监管质效,促进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
鼓励各级交易中心在服务系统中共享成熟应用的人工智能模型。
第三章重点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入场核验管理】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进场前置核验制度,依托全区统一系统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入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核验。核验不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后续交易环节,但不得以核验之名代行行政审批或变相设置准入。
第二十条【开标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布、开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等开标服务。
开标前组织做好开标区相关设备巡查巡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人员签到、身份识别核验等相关准备工作。身份识别核验不通过的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活动中需抽取系数的,以现场摇号方式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确定,抽取结果由主持人录入开标系统或系统自动展示。
开标过程的投标文件解密进度、开标信息展示、异议交互处理等环节应当全程留痕,生成开标记录,经各方签名确认后直接同步至评标系统。
开标区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环节提交的各类投标文件、身份核验材料进行保密隔离,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拍照、复制。开标现场音视频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敏感信息的片段,应当设置访问权限,不得对外公开传播。
第二十一条【评标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
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现场服务人员等,须统一从指定通道进入,主动接受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严禁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违规携带者,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评标评审期间,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干扰正常评标秩序。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开,严禁与外界发生任何非正常接触和联系。确需离开的,应当严格履行书面登记审批程序,且不得再次返回评标工位。
任何人不得诱导、干扰、影响专家独立评标,发现异常情况即时预警、即时处置。
评标过程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违规泄露评标进展、评审意见等涉密内容。
评标结束后,所有涉及敏感信息的纸质草稿、临时记录材料应当统一回收销毁,不得带离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协同】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远程异地评标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支持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业务开展。
(一)主副场责任划分:交易中心作为主场时,统筹负责项目全流程组织实施;作为副场时,承担本地到场专家签到核验、评标场所(工位)配套保障职责。
主副场之间应当建立专项工作联络机制,协同推进专家抽取、场地统筹、系统联调、身份互认等全流程事项,协作过程中出现事项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以主场统筹意见为准。
评标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线索的,原则上由主场牵头开展调查处置,副场应当配合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主场作出处置决定后,涉及副场属地相关市场主体的,应当同步向副场反馈处置结果,由副场根据属地管辖权限联动处置。
(二)全程数据同步:保障主副场音视频画面实时同步、评标数据双向实时交互、评标报告电子签名同步签署,所有交易数据全量留存归档。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数据统一同步上传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辅助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监管系统),实现跨区域评标活动的统一监管。
推进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副场评标全流程数据自动归集至主场,由主场进行统一见证。
(三)应急兜底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应当配置低延迟专用链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当网络中断或系统故障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自动触发本地数据缓存机制,保障评标数据不丢失、评标进程不中断。极端故障场景下应当依法暂停评标,第一时间告知招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见证管理】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独立的见证区域,对进场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见证”,覆盖入场核验、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确认等全过程见证,做到见证全覆盖、无盲区。
建立“人工+系统”双模式见证工作机制,见证人员应当逐项核实系统预警信息、记录见证情况,形成见证记录并与项目档案关联保存;确认异常情况的,按本细则第六章规定分级提醒、跟踪处置反馈,并同步推送辅助监管系统。
交易环节所有电子操作均应自动捕获底层溯源信息,全量数据上链固化、存证,不可篡改、不可擅自删除。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见证,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副场分工执行。
第四章 数智辅助监管
第二十四条【辅助监管系统对接要求】全区各级各类交易系统应当与辅助监管系统全面对接,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实时推送交易全流程数据,包括项目登记信息、开标音视频、评标打分数据、异常预警信息、线索报送台账等,实现全区交易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监管。
第二十五条【预警规则配置】交易中心应当依托辅助监管系统,统一配置智能预警规则,实现异常行为自动识别、实时预警。
所有预警信息应当实时自动推送至对应交易中心和属地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现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实时核实、快速处置。
第二十六条【音视频智能解析应用】全面推广高清音视频智能解析技术,对开标区、评标区的音视频内容进行结构化处理,自动识别以下异常行为并触发预警:
(一)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交头接耳、传递纸条、聚集聊天、接打电话、发布倾向性言论、干扰其他专家正常评标、进入限制区域、擅自离席、长时间滞留休息区等异常行为。
(二)无关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区、开标区等限制区域。
(三)评标期间专家长时间低头查看非评标相关电子设备。
(四)评标专家、投标人在开标现场与代理机构私下接触等违规行为。
音视频解析生成的结构化标签自动关联对应交易项目,支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关键词快速检索定位异常片段,提升监管核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大数据穿透分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系统,开展跨项目、跨区域的穿透式数据分析,自动识别隐蔽性围标串标、虚假应标、专家倾向性评标、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操纵交易等深层次违法线索:
(一)跨项目比对投标人历史投标数据,识别关联企业抱团投标、轮流中标等长期围标特征。
(二)跨区域、跨项目比对专家评标数据,识别专家在多个项目中针对特定投标人的异常高分倾向性评标行为。
(三)跨部门对接市场监管、行政监督管理、税务、社保等部门数据,核验投标人资质、业绩、社保缴纳信息的真实性,自动识别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线索。
大数据穿透分析生成的线索应自动推送至交易中心及对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精准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章 全过程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现场记录规范】交易中心应当严格对标国家办法要求,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获取的反映交易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和保存,确保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一)线下书面资料: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交易项目,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交易公告、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全套资料。
(二)线上电子数据:对于全流程线上交易项目,完整保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标计划、委托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投标文件、开标解密日志、评标过程全量数据、定标过程及其记录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凭证以及按本细则第六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相关记录等反映交易全过程情况的电子数据。
记录前述电子数据时,应当同步捕获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哈希值等底层溯源信息。
人工智能辅助服务产生的操作日志、输出记录、暗标评标匿名化处理记录等,应当纳入电子卷宗归档范围,和项目主体档案关联保存。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档案数据(含跨区域见证数据、人工智能辅助服务数据等)由主场负责归集存档,副场在项目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副场相关档案数据移交主场。
所有数据应按要求存储在自治区境内本地数据节点,从技术层面防止数据被篡改。
第二十九条【音视频监控】交易中心在开标区、评标区、专家通道、储物区、监督室等关键部位安装高清音视频监控设施,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一)不间断全程录制: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无中断录音录像,确保画面清晰、声音完整,监控范围无盲区、无断点。
(二)加密同步存储:音视频资料与对应交易项目自动关联绑定存储,采用区块链加密技术进行防篡改固化留存。
(三)异常自动标记:利用人工智能视频分析技术,自动识别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异常行为,并在视频流中打上精准时间戳标记,便于后续监督管理部门快速回溯核查。
当音视频监控出现中断、故障时,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启用备用录制设备,与相关故障记录一并归入项目卷宗。
第三十条【现场档案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档案标准化归集机制,将项目登记资料、开标音视频、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操作日志、见证文书等全部资料统一归集,确保完整可追溯、不可篡改。
电子档案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安全规范,定期开展异地备份,严防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泄露。
第三十一条【卷宗归档】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以交易项目为独立单位制作现场记录卷宗:
(一)全电子化归档:全面推行电子卷宗,对于全流程线上交易的项目,不再重复制作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包含所有书面资料的高清扫描件、电子数据源文件、音视频资料索引及对应元数据。
(二)智能分类归档:利用标准化归档模型对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分类和标签化处理,自动生成结构化卷宗目录,大幅提升归档效率和后续检索便利度。
(三)法定时效留存: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档案调阅管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法定主体,可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调阅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档案调阅制度,记录调阅人身份、调阅时间、调阅内容及用途,所有调阅操作全程留痕。
第六章 异常行为提醒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提醒机制】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异常行为系统自动监测+人工复核校验的双重监测机制,严格对照国家办法明确的4类22项及本细则明确的其他异常行为清单,对发现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及时向相关交易主体发出明确提醒,督促引导其规范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提醒】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出提醒:
(一)项目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缺失或填报错误,不符合项目准入要求。
(二)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内容不全,未依法载明资金来源、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异议反馈渠道、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法定关键要素。
(三)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四)未按法定时限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
(五)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公示结果信息不一致。
(六)存在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代理机构提醒】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出提醒:
(一)未按全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规范录入项目信息,导致跨系统数据无法正常共享或比对校验。
(二)招标公告中未如实载明代理机构全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法定要素。
(三)不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四)存在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提醒】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过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客观提示:
(一)投标文件未经有效盖章或签字,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定效力。
(二)联合体投标未按规定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疑似弄虚作假,或明确不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正在其他在建项目中履职。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内容。
(六)存在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行为。
交易中心向评标委员会提示投标人异常行为,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认定为无效投标或予以扣分。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提醒】交易中心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出提醒,督促其立即纠正:
(一)进入评标区后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等电子设备,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域。
(二)评标过程中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异常行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及进度。
(三)未完成全部评标内容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合法理由。
(四)操作电子评标系统时违规导出、截图评标涉密数据,试图私自留存保密信息。
(五)评标期间与外界违规接触,传递未公开的评标相关涉密信息。
(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打分,出现分差异常、打分集中偏离合理区间等不合理情况。
(七)评分计算错误,或者对客观项评分不一致。
(八)存在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对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对第(六)(七)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招标人作出处理。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通报评标专家异常行为及提醒后的改正情况,并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提醒】交易中心发现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发出提醒:
(一)擅自脱岗、离岗,未按要求对开评标关键环节实施全程在岗值守,或违规进入未授权区域。
(二)身份核验、安检流程走形式,允许未完成登记、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人员违规进入开标区、评标区。
(三)未按规定开启音视频录制设备,擅自调整监控角度、遮挡监控画面,造成交易环节音视频记录缺失。
(四)人工智能违规识别预警信息处置滞后,接到系统预警提醒后超过规定时限未赴核查处置。
(五)违规向外界泄露评标专家信息、评审动态、未公开的交易数据等涉密内容。
(六)未按规范流程完成交易资料归集,未及时将项目全量交易数据、音视频资料上传区块链平台存证。
(七)违规干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正常评审活动,擅自对评审结果发表倾向性意见。
(八)其他违反现场管理工作规范的异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系统及操作异常提醒】交易中心发现接入交易平台的各类电子系统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发出提醒:
(一)未按规定流程登录系统、违规越权访问其他数据的;
(二)违规修改已上传的招标文件、违规篡改已提交的评标得分、评标报告等交易记录、存证资料的;
(三)系统存在未授权访问、数据泄露、非法网络攻击等安全漏洞的;
(四)系统功能缺陷可能导致评审数据丢失、评分计算错误、暗标匿名失效情形的;
(五)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音视频中断、数据同步异常的;
(六)其他可能破坏交易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系统漏洞隐患、可能影响交易公平的异常操作行为。
第四十条【全流程闭环管理】所有异常行为提醒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智能系统发现异常后,经初步核实,应当第一时间记录异常发生时间、涉及主体、具体行为内容。
通过口头提醒、系统弹窗、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同步记录提醒方式、整改时限。
全程跟踪整改进度,确认异常行为纠正后,将完整处置结果录入项目专属异常台账,与项目档案关联保存。
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异常行为,原则上应当纳入违法线索报告范畴,同步报送对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特殊情况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
异常处置全流程数据应当同步上传至辅助监管系统,实现实时查看、全程跟踪。
第七章 违法线索报告与协同处置
第四十一条【线索识别目录】交易中心严格对照国家办法明确的4类26项违法线索清单,结合全区招标投标通用场景补充细化识别标准,建立违法线索识别目录:
(一)招标人相关线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指定品牌、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规避招标、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授意或引导评标专家倾向性评标等涉嫌违法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线索:违规干预开标评标过程或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泄露涉密信息、操纵投标文件解密进度、违规收取未公示的额外费用等涉嫌违法情形。
(三)投标人相关线索: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网络地址、创建标识码或者制作机器码相同、计价软件加密锁号或实名认证信息一致,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内容大量雷同,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多家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投标信息等涉嫌违法情形。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线索: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益关联方财物、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评标标准执行明显不公、刻意抬高或压低特定投标人得分、泄露评标讨论细节、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涉嫌违法情形。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涉嫌违法情形。
第四十二条【线索筛查】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实现违法线索自动筛查:
(一)跨项目比对投标人历史投标数据,智能识别关联企业抱团投标、轮流中标等围标特征。
(二)实时监测全平台评标打分数据,自动预警打分偏离均值超过设定阈值、多名专家之间打分高度趋同以及违规修改交易记录、存证资料等异常情况。
(三)全量分析投标文件文本相似度,对相似度超过设定阈值的投标文件自动标记为疑似串标线索。
(四)打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投标的情况自动预警提示。
(五)实时监测其他可能破坏交易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系统漏洞隐患、可能影响交易公平的异常操作行为。
智能筛查生成的线索自动推送至见证人员进行人工复核,确认有效后报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交易中心开展违法线索筛查提供信息共享、比对核验等支持。
第四十三条【线索报告】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线索报告的法定时限与规范流程,保障线索处置及时高效:
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交易数据截图、音视频片段、系统操作日志等,形成完整的可追溯证据链。
建立线索核实研判机制,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分析研判。
自发现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移送报告(函件),并附佐证材料。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法情形,如开标现场发现投标人当场串通报价、评标现场专家明确存在利益勾兑等无法通过补救措施纠正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
建立线索专属报送台账,准确记录线索编号、涉及项目、报送时间、接收部门、后续处置反馈情况,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协同联动】建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线索常态化协同处置机制: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60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核查处置结果反馈交易中心。
建立线索联合处置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违法线索,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核查,提升线索处置效率。
涉嫌犯罪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犯罪案件证据材料移送标准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推进通过辅助监管系统实现线索线上报送、进度实时查询、结果自动回传的全流程线上协同,构建预警监测、线索移交、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的完整闭环管理机制。
第八章 信用联动与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主体信用档案】交易中心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系统,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建立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全程归集其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的交易现场异常行为记录、违法线索处置结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信息等数据,实现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全周期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联合惩戒】交易中心应当将包含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与自治区社会信用共享平台(信用新疆)互联互通,实现与市场监管、税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对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第九章安全保障与内控管理
第四十七条【安全与应急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定要求,定期排查设施设备、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制定全场景专项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演练。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风险,同步向属地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信息安全防护】交易中心应当构建全链条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并符合自治区数据安全专项要求:
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分级权限控制、端到端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信息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
对涉及潜在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核心内容、评标情况等敏感信息,实行严格的分级授权访问,所有访问敏感信息的操作全程留痕。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数据备份恢复专项演练,系统性防范数据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
第四十九条【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全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生物识别、身份核验、金融账户、行踪轨迹、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实施闭环管理,防范泄露、篡改、非法利用风险:
(一)执行最小必要采集原则,仅采集交易必需信息。 (二)对开标区、评标区、业务大厅及电子系统内的敏感信息,落实加密、隔离、留痕防护,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评估要求。
(三)建立权限动态台账,按岗位最小化授权,实现各交易主体权限隔离,岗位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调整注销。 (四)电子评标系统中展示的相关人员敏感信息,系统后台应当自动完成脱敏展示,现场监督、见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授权核验后方可查看完整信息。
(五)对外发布交易公告、公示时强制脱敏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敏感信息,未脱敏存量信息第一时间撤回整改。 (六)严禁违规复制、导出、泄露、倒卖敏感信息,不得擅自用于非交易场景。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现场管理纪律:
(一)严禁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涉密信息,严禁向特定投标人违规透露评标相关情况。
(二)严禁代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操作交易系统,严禁干预任何经营主体的正常交易行为。
(三)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向市场主体索取或收受财物,严禁为特定主体中标提供不正当便利。
(四)严禁干涉交易主体自主选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CA证书办理、电子保函等中介服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入职前应当完成国家办法及本细则的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
交易中心应当对进场开展交易业务或相关服务的代理机构、第三方系统运营企业、服务机构(企业)、平台运维企业等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及本条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评价机制】建立交易中心公共服务能力评价体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评价:
评价内容涵盖场所分区管理合规性、全过程记录完整性、异常行为提醒处置率、违法线索报告及时性、辅助监管系统对接完成率等现场管理核心指标。评价指标可根据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评价结果向全区公开通报,并作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办法及本细则履行相关职责的,严格依规追责处置:
未按要求履行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辅助监管数据推送职责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指导协调部门报交易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存在泄露涉密交易信息、协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情形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对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督渠道】交易中心在服务大厅、官方网站显著位置,统一公布现场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和线上投诉入口,主动接受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收到针对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服务的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及时优化调整现场管理流程,持续提升交易服务体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例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细则落地衔接要求】各地各部门此前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步施行。
来源: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