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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法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强化警示教育,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3起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一、表现形式: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基本情况:某灌区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未在法定指定媒介对外公开发布。
三、处理理由:未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信息公开不规范、不严谨,违反招投标公开透明原则。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案例二
一、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开展公开招标,存在应招未招问题
二、基本情况: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直接将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三、处理理由: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费用已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擅自直接委托,规避招投标程序,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案例三
一、表现形式:评标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评标不规范
二、基本情况:某水利堤防加固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评审比对,未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废标条件开展评标工作。
三、处理理由: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依规、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开展评标评审工作,履职不严、评审不规范,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影响招投标评审公正性、严肃性。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来源:林芝智慧水利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