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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单位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山东省能源局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公开择优、规范透明、权责清晰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招标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其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招标单位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工作流程,不改变法律法规赋予招标单位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

招标单位自行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应当遵循公开择优、程序规范、集体决策、全程留痕、利益回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入库费、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严禁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指定、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备选库设置条件排斥库外符合法定从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单位是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内控管理实际组建选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选取方案、组织评审等事宜。人员较少的单位,可明确由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工作小组职责。

工作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招标管理、项目实施、财务、法务等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增加第三方人员。

第五条 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由工作小组成员独立打分。评分因素应包括:机构资信、专业人员配置、项目业绩、服务方案质量、信用评价等,杜绝唯低价中标、随意打分、人情打分。对于成立时间较短、无项目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其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和信用承诺等情况保障公平准入,进行差异化评分。差异化评分规则应当在入库征集公告中预先载明,评审阶段不得临时变更评分权重和评分办法。

第六条 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满足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上述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公示,须为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

(四)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公示;

(七)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依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服务库、名录库、入围名单等),建有备选库的招标单位仍有权依法选择库外符合国家法定从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鼓励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媒介发布征集公告,公开选取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入围。征集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选取标准应在公告中明确,不得设置地域、所有制等歧视性入库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有效期原则上1-3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需求、信用评价等,按原程序适时补充调整,确保充分竞争。

第八条 选取名单由工作小组根据评分结果报本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工作小组须在3日内核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已建立备选库的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经工作小组集体审议确定。从库外选取的,可参照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十条 未建库的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鼓励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媒介发布选取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选取标准应在公告中明确。工作小组科学确定评分标准和评分因素,对响应公告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分,集体审定中选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招标单位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机制。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履约评价结果,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无履约评价机制的,可结合项目特点,由工作小组自主确定选取方式。

第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需立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可临时指定。其中,已建库的招标单位优先从库内选取。事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补录备案,相关情况纳入招标单位年度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确定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媒介公示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查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具体约定事项应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持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随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优胜劣汰、失信清退”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对象,对已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清退出库,并根据我省行纪、行刑衔接办法规定,将达到移送条件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存在《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所列情形,经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或处罚的;

(十)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

(一)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在参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任职、持股、实际控制的;

(二)与参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股权、管理、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选取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从公告发布、资格审核、评审打分、集体审议到结果公示的各环节,均应留存完整原始资料(含音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或不低于招标投标项目档案法定保存期限。鼓励借助电子化平台实现全程在线操作,系统记录防篡改、可追溯。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违规指定、授意或干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

(二)在选取中泄露评审信息、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三)违反规定不经集体决策即签订招标代理协议的;

(四)对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不记录、不报告,或打击报复报告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省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征集入库公告、选取公告以及选取公示提供简易便捷的发布渠道。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