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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征求意见,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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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督促采购人依法、科学选用评审方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压缩评审裁量空间,推动优质优价采购,广东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详见附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10月19日—10月27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340570。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科学选用评审方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压缩评审裁量空间,在有效治理采购价格虚高问题的同时,切实防范异常低价导致的履约风险,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选取评审方法

(一)严格评审方法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选择评审方法,不得滥用综合评分法。

(二)依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三)合理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性质特殊、技术或服务标准不统一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结合采购需求特点,说明采用该方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说明材料存入项目档案。

二、合理设置价格分比重

(四)适当提高价格分权重。为进一步突出价格因素在评审中的重要性,遏制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被不当操纵,鼓励优质优价和充分竞争,采购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适当提高价格分权重。采购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采购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如因特殊情况,价格分比重低于上述比例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并存入项目档案。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设置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执行。

(五)统一价格分计算方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三、严格规范评审因素设置

(六)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七)不可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八)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客观评审因素与主观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原则上以客观且可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为主。货物类项目尽可能不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服务类项目尽可能减少设置主观评审因素。

(九)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减少主观分设置比例,合理划分评审标准等次,每项评审因素不得少于3个等次,明确每一等次的评审判断要点。

(十)严格控制主观分数。采购货物项目,主观评审因素总分值原则上不超过20分;采购服务项目,主观评审因素总分值原则上不超过40分;单项主观评审因素分值不超过5分,各评审标准等次分值平均分配。确因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未按要求设置的,采购人应当说明原因,相关说明材料存入项目档案。

(十一)规范设置样品、演示。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需提供样品或演示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及未带样品或未进行演示的处理方式,设定可量化的评审项及对应分值,样品与现场演示的评分合计总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10分。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对中标(成交)人提供的样品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十二)禁止模糊表述。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不得使用“优、良、中、差”“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四、加强评审过程管理

(十三)加强异常低分审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开展项目评审异常低分审查,对于供应商技术得分低于技术总分值50%,或商务得分低于商务总分值50%的,评审委员会应重点对该项目开展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评审报告详细记录相关审查结果、理由及处理结果,存入项目档案。

(十四)合理设置中标候选人数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在复核评审结果时重点予以复核。

(十五)加强评审专家畸高畸低评分审查。采购人应当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对评审数据进行全面校对、核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总分,偏离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平均值20%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认定,并按规定处理。核对后,评标委员会未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要求各评审专家书面说明扣分理由。评审报告详细记录各评审专家相关认定结果、理由及处理结果,存入项目档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复核评审结果时重点予以复核,对于评审专家未认定为畸高畸低情形或者评审专家不予配合、拒绝说明评分理由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强化异常低价审查与履约验收

(十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情形与程序。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具体情形与程序。

(十七)确保评审过程留痕可溯。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费用标准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十八)强化低价项目履约跟踪。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履约阶段要严格验收,对低价中标(成交)项目加强履约跟踪和分期考核。发现供应商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十九)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内部控制制度,在确定采购需求、选择评审方法、设置评审因素等环节加强内部审核,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评审方法选择、价格分设置、评审因素设置以及异常低价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推动优质优价采购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网站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