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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出招投标现场新规!开评标区封闭管理、AI见证都要来了

发布时间: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起草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6日。相关意见建议(含具体意见、修改理由及依据、联系方式)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jxggzygl@163.com

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年10月15日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对本中心交易现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询标室、专家通道、集中监督区等物理场所,以及使用的电子交易相关系统。

第三条【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实施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报告违法线索。

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不替代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现场管理相关系统及人工智能场景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交易中心报告的违法线索。

第五条【技术支撑】省大数据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迭代升级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通过模型分析、智能检测、数据比对等技术,深入挖掘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辅助交易中心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省大数据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令,及时为各地交易中心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

第六条【市场主体责任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要求,共同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服务保障

第七条【项目进场服务】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业务大厅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供项目登记、场地预约、公告公示、信息查询等服务,不得拒绝符合交易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进场交易。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现场管理权限,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场所分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实行分区管控,明确物理边界,分级设置准入权限,配齐必要的场所设施与工作人员。

第九条【开标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区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示、开标信息展示、开标结果确认等开标相关服务。

开标区可实行准入管控,除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确有必要进入人员外,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评标专家抽取管理】交易中心应当配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并采取保密措施,防范评标专家信息泄露。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不得透露招标人、项目、评标工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模型,综合项目特点、评标要点、评标专家回避规则、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等因素,自动生成评标专家抽取方案,提高专家与项目的匹配度。

第十一条【评标区人员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仅限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并设置必要的门禁等设备,做好身份核验与安全管控。遇到突发情况确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进入评标区处置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交易中心做好身份核验和记录。

进入评标区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智能眼镜等具备通讯、存储、拍摄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不必要的物品。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对外联系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因紧急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的,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记录并全程录音。

交易中心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可安排工作人员代为联系。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重返评标区】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开评标封闭区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进入;确因评标需要再次进入的,应当说明事由,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重新核验身份和安检后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纸质资料与样品管理】 纸质招标投标资料、样品等需进入评标区的,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核对资料、样品清单,建立进出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交易中心应当按远程异地评标规定配置评标工位和相关设施,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延时、隔夜评标保障】交易中心应当做好延时评标、隔夜评标项目服务保障,设置专家专用休息室,安排工作人员在岗值守。

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应于当日22时30分前暂停评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封存评标资料,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指定地点休息,次日8时30分重启评标服务。休息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讨论或泄露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不得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

延时评标或隔夜评标项目超过当日22时30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要求继续评标的,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交易数据校验】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校验功能,在线提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纠正错误信息。

第十八条【配合监督调查】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资料保管总体要求】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获取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记录等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进行归集保存。

资料保存应当严格落实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纸质资料归档范围】 交易中心对线下招标投标项目,应当保存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应由核对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电子资料归档范围】交易中心对线上招标投标项目,应当保存下列电子数据: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

(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合同;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单)提交及核验情况;

(九)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十)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情况;

(十一)系统对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围标串标识别等的预警信息及处置情况;

(十二)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保存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电子数据归集和保存,并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回流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数字见证管理】交易中心应当部署数字见证系统,对开标区、评标区、专家通道、询标室、集中监督区等核心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卷宗归集与保管期限】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卷宗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卷宗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制作人及审核人等信息。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项目可仅制作电子卷宗。

第二十四条【卷宗调取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阅、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有权机关查阅、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时,交易中心要做好交接,防止资料遗失。

第四章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五条【提醒职责】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市场主体规范参与招投标活动。

对正在发生且严重扰乱招标投标现场秩序的行为,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异常提醒情形】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评标方法类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异议渠道及联系方式;

(六)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七)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八)未在法定期限答复投标人异议;

(九)招标人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异常提醒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信息;

(三)开标前擅自开启投标文件、增设招标文件以外限制条件、未拒收逾期或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异常提示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示: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与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不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其他在建项目同时履职;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内容;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七)投标人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交易中心提示投标人异常情形,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异常情形】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未按时签到并进入评标区;

(二)不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身份核验和安检、存放电子设备及其他无关物品;

(三)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工位或评标区;

(五)评标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进度;

(六)评分畸高畸低;

(七)评分计算错误或对同一客观项评分不一致;

(八)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交易中心应当当场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招标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提醒方式与留痕】 交易中心发现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系统弹窗提示、语音广播、口头告知、书面提醒等方式进行提醒。

提醒事项、对象、时间、内容、整改情况需完整记录,归入项目卷宗。

第三十一条【智能提醒与定期分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应当将提醒情况同步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对评标专家的提醒及其改正情况还需报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

第五章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二条【违法线索报告、移送】 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标投标违法线索,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六)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七)招标人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

(二)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三)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

(四)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信息;

(五)给予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给予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

(八)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工程清单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制作;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保费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八)伪造或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利用挂靠或借用的资质、资格证书投标;

(九)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

(十)投标人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扰乱现场秩序,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交易现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三)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

(四)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故意拖延评标进度,经提醒后仍不改正;

(九)评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签章;

(十)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投诉;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法线索报告方式和要求】交易中心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数字见证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直接在线报告。

第三十八条【暂停交易与跨机关移送】交易中心发现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违法线索,并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按要求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配置应急、消防、备用电源等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处置】交易现场发生消防安全、建筑设施安全等突发应急事件时,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等方式稳妥处置,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十一条【系统与网络故障处置】开评标过程发生系统、网络、软硬件设备故障,交易中心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完整记录故障起止时间、影响范围。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按规定采取中止、延期开评标等方式处理,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资料封存、过程记录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现场秩序事件处置】交易现场出现争吵喧闹、寻衅滋事、冲击封闭管理区域等情形,交易中心第一时间制止,维护现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警,完整留存音视频证据。

第四十三条【人员突发疾病处置】交易现场人员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交易中心应当实施救助;因意外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后确定处置方案。

第四十四条【应急处置记录保存】交易中心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起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影响范围如实记录,归入项目卷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内部管理与社会监督】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现场管理岗位风险清单,落实岗位分离、定期轮岗和回避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六条【责任追究】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参与招标投标违法活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参照适用】政府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