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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26年9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73条。
本次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主要包含4类情形。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占比最多,约41.62%。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类情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54条,占比约31.21%) 典型案例1: 北京某忆礼仪服务中心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北京某忆礼仪服务中心处以罚款41 58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没收违法所得399 919.06元,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典型案例2: 浙江某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河庄街道四工段直河闸口水质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QTJC-2024-003)中与杭州某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51第Ⅲ档次,对浙江某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采购金额1300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104 000元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51第Ⅲ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4.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5.在受到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对供应商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年以上3年以下。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2年以上3年以下。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类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72条,占比约41.62%) 典型案例: 浙江某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度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联合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510600G)标项四”投标中存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一、投标当时,当事人未审慎核查投标文件,部分内容相互矛盾,当事人存在虚假承诺响应采购文件。二、当事人投标文件中SuperNova1.5T磁共振成像系统技术白皮书与本机关通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该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及当事人提交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存在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浙江某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10 000元罚款,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44条,占比约25.43%) 典型案例: 深圳市某和贸易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深圳市某和贸易有限公司罚款27 26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类情形: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3条,占比约1.74%) 典型案例: 葫芦岛市某德粮油超市有限公司因在葫芦岛市公安局机关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0015)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检测材料,于2026年5月12日被葫芦岛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自该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该公司未履行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义务,有意隐瞒这一情况,又于2026年7月参与投标连山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6-211402-00019),2026年8月5日中标07包组,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 453 114.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条,对葫芦岛市某德粮油超市有限公司罚款27 26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小贴士: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条 违法程度较轻:违法供应商未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主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