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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明确 “终身不再聘用”“两年内不再聘用并通报推荐单位”的清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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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审核标准规定》(黔发改法规〔2026〕48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内容,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部署要求。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同年9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国家26号令”)对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和动态管理、终身追责等提出系统性新要求。制定细化审核标准,是落实国家部署、纵深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具体举措。

二是衔接省级管理办法。2026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26〕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构建了评标专家“选、用、管、退”全周期管理制度框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入库审核、履职考核等配套标准,确立评标专家聘期制和续聘审核制度。《规定》是对《管理办法》的细化落实,将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续聘”三个关键环节的审核标准具体化、程序化。

三是着力解决审核标准不统一问题。此前我省工作主要依据2011年印发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12号)及历年征集通知进行安排,存在入库标准不够统一、业绩规定不够严格、续聘审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新要求不相适应。同时,随着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进,对评标专家专业结构和履职能力要求更高,亟须以制度化为抓手,严把入口关,动态优化专家队伍结构,提升评标评审质量。


二、制定原则

严格对标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聚焦评标专家入库的关键环节和在库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注重政策的统一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权责法定。严格对标“国家26号令”及我省《管理办法》确定的制度框架,坚持“初审+终审”两级审核、行政监督与日常管理相衔接的责任体系,不越权设定处罚,责任追究条款均与上位规定衔接,确保制度于法有据、边界清晰。

(二)问题导向,从严把关。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业绩注水、专业变更随意等问题,细化入库条件、业绩标准和禁止情形,明确“终身不再聘用”“两年内不再聘用并通报推荐单位”的清退后果,实行专项测试一次性通过制和省级随机抽查,切实拧紧入口“阀门”。

(三)立足省情,分类施策。结合我省评标需求,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评标专业设置业绩标准;对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开辟续聘绿色通道;衔接《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拓宽“同等专业水平”认定渠道,兼顾专业质量与人才供给。

(四)程序规范,全程留痕。明确初审、终审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审核资料归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规定初审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等程序要求,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申辩权,实现审核行为可追溯、可监督。

(五)数字赋能,智慧监管。依托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系统,实现线上申报、线上培训、专项测试全程数字化管理,测试环节采用不定时无感抓拍和人脸比对防替考,随机抽查、电子聘书、档案永久保存等均以信息化手段支撑,推动专家管理从“纸质申报、人工审核”向“全流程线上、智慧化监管”转变。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二十八条,按照“入库条件—初审—终审—专业变更和续聘—责任追究”的逻辑展开,对评标专家选聘和日常管理的重点环节作出全流程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入库条件(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申请人入库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高级职称和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认定标准、七种禁止入库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初审程序和标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入库的线上申报、材料提交、业绩要求、材料形式以及初审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终审标准和聘任程序(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终审、线上培训和专项测试、测试合格标准、随机抽查、公示和聘任等内容。

第五章:专业变更和续聘(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专业变更和新增、续聘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申请人、审核工作人员、推荐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流程

(一)入库选聘:线上申报(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业≤8个三级专业)→市(州)初审→省级终审→线上培训→专项测试(抓拍比对≥60%且卷面≥60分,一次性通过制)→公示(≥5个工作日)→聘任入库(发放电子聘书)。

(二)专业变更/新增:在库满12个月→与征集时间同步申请(每次≤3个三级专业、总数≤8个三级专业)→按初审、终审程序审核。

(三)聘期与续聘:聘期3年→届满前6个月系统发送提醒、开放通道→按入库标准审核→合格续聘(免学习培训和专项测试);未申请或未通过续聘审核的,解聘出库;两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简化续聘。


五、关于项目业绩

《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业绩材料,是指申请人作为主要参与人、负责人或重要角色,参与完成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具体为:

(一)《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应的工程类A01至A07专业:须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合同、报告或方案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4个;

(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应的工程类A08至A09专业:须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3个;

(三)《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应的货物类、服务类B01至C14专业:须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合同、报告或方案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4个。

同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专家库日常管理需求,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在征集公告中明确鼓励申报专业。申报鼓励专业的,申请人至少提供相关专业领域核心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业绩资料不少于2个。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密切跟踪《规定》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衔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