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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办法,协调推进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 日常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入库审查、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档案记录、违法行为统计等具体事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按规定记录公示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
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国家铁路局信息中心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2 个子库,并各设全国库、 区域库、应急库3 个级别。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鼓励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3.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主评、兼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5.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 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8.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9.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10.未受过刑事处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 4 项中“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 12 年、硕士毕业满 6 年、博士毕业满3 年。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2.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向国家铁路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退休时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评标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 1 )。
4. 申请人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交申报
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5.工程中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专家入库资格严格把关,并组织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聘为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并入库进行统一管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申请人选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对照《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划分表》(见附件2)申报评标专业。每位申请人只能申报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以选择另一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原则上不得调整主评专业,如因工作调整需调整兼评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专家姓名及身份证号、 申请变更评标专业事由、所在单位。
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专业名称相同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互为备选专业专家。
工程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入库申请材料和业务培训、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具体专业类别。
第八条 按照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辖区,设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八个区域库;根据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设立应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为全国库的评标专家(年龄 65
周岁以上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全国库),并同时纳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相对应的区域库。能在3 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抵达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应加入与该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库。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发生较大变动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原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并重新申请加入新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实施聘任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 6 个月,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提出续聘申请,工程中心按照入库标准及聘期内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除法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审专家,下同)应当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政府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
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从全国库中抽取,物资(货物)、其他服务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也可从交易中心对应的区域库中抽取。因故需要临时补抽且从全国库或区域库中抽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时间要求的,可从应急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铁路工程某一具体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应依次从主评专业、兼评专业、备选专业为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经招标项目归属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审核无误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依法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使用全国库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的48 小时内抽取;使用区域库抽取的,应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抽取;开标前 4 小时内或开标后需要临时补抽评标专家的,方可使用应急库。
已抽取成功的评标专家,确需请假的,应在开标前 4 小时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请假。
中标结果确定前,任何人均不得透露抽取专家名单或有关专家抽取环节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按规定向招标人报销差旅费;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提出异议;
5. 因为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延长评标时间的,可书面提出延长评标时间的建议;
6.在评标过程中依法查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评价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2.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4.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
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投诉举报调查;
7. 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及时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说明,必要时应申请短期请假或主动申请出库。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离职或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原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5. 离职或退休时所在单位参与投标的,评标专家应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 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3.确需请假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请假;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 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合理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原则上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通过线上支付。
评标专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其他人员” 的标准执行,交通费原则上按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起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应当参照《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参考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附件 3)
第五章 专家考评和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建立包括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训、评标记录、记分记录、暂停资格记录、年度考核等内容的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内评标的,应当及时登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通过“ 铁路建设工
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4),有关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施记分管理,考核内容和记分分值详见《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 附件 5 )。
记分周期为 1 年,每年 1 月 1 日零时开始记分, 当年 12 月31 日 24 时记分归零。
对在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4 分的,暂停3 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记分满6 分的,暂停 6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记分满10 分的,暂停 12 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对相关各方反映的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信息予以核实,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予以记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施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应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完成一定学时教育培训,并参加考试。在库评标专家培训工作由工程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 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教育等。
无故不参加年度培训或年度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待通过补学并补考合格或待下年度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恢复评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包括:上年度专家参评项目情况、培训考试结果、违规行为记分情况、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年度内被处暂停评标资格 6 个月及以上的,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暂停评标资格不计入下一年度履职考核范围。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于每年 1 月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工程中心申请复核。工程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 日内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记分( 附件 5 ):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私下接触投标人;
6.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9.不按要求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1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评标专家存在索要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行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评价意见》记录并反馈至所属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纳入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和现就职单位:
1. 一个记分周期内考核满 10 分;
2.无故不参加或本年度培训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的,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1. 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4. 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6.违法透露涉及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项目或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7.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移出:
1.年龄满 68 周岁;
2.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3.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
4.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5.连续 5 年未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反映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结合评标专家年度记分考核情况、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评标专家可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查询个人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扣分结果 30日 内通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向工程中心提出
异议,工程中心应当及时处理。
评标专家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处理结果 30 日内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向工程中心提出复核。
工程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核查、邀请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到龄出库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交易中心通过其抽取系统使用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将抽取情况及专家履职情况提交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国家铁路局信息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做好“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与有关交易中心的系统对接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协调使用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单的交易中心,与“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动态更新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记录、违法及惩戒记录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给予支持,鼓励各单位将支持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纳入人才评价或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为参加本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购
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突发疾病保险。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监督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7﹞ 27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