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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部门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能源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9月30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考核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分为日常评价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日常考核结果和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日常评价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汇总记录,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根据日常评价和异常行为确认结果等确定。

年度履职考核按自然年度实施,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确定,考核结论以短信形式通知在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 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由主场负责,主场、副场分别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副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反馈至主场。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副场分别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应当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反馈,由主场、副场依照各自评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对发现存在异常行为的,及时予以提醒。评标活动结束后,根据现场记录情况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评价及异常行为提醒、改正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以内反馈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确定日常考核结果。

第七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电子交易、监管等系统,将日常考核结果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推送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或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日常考核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逾期未完成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将自动暂停对应抽取账号的抽取功能;补充完成后,抽取功能自动恢复。

第八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为12分,按以下情形进行扣分。二年以内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或者早退不满30分钟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3.不在规定的评标专家等候区域等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或者早退30分钟以上的;

2.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

3.擅自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位或者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4.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的;

2.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的;

3.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4.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的;

5.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后未如实报告的;

6.评标意见提交后,擅自重新修改影响评标结果的;

7.评标意见与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明显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8.评标结果经复评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认定有过错的;

9.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10.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11.对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不协助、不配合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2.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毁坏现场财物的;

3.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室的;

4.经核实存在《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累计扣3至5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抽取12个月。

暂停结束或者新的考核年度开始后,扣分重新累计。补扣分数的,扣分计入补扣时的考核年度;补扣分数时暂停期限尚未结束的,按重新累计扣分后的暂停期限顺延执行。

第十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满分为12分,9分以上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可以随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查看个人日常考核情况。对评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出;作出评价考核的公共资源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异议属实的,由负责评价的公共资源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者负责考核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包括电话接听后拒绝参加、确认参评后请假、确认参评后未按规定预约工位等)10次以上的;

(二)评标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的;

(三)不按规定或者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调整出库:

(一)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特殊原因,年累计请假120日以上的;

(三)发生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的;

(四)入库后不再具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存在《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暂停其被抽取资格,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恢复其被抽取资格或者作出扣分、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行政处罚的,予以解聘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记录,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情况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招标投标各相关主体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依法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