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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6〕74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能源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9月30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选聘入库和抽取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选聘评标专家。
第四条 拟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的推荐书;
(三)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能证明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的材料;
(五)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者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六)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供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者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拟申请专业领域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选择一个行业领域内的3个以内评标专业类别,一经选择,聘期内不得变更。
申请人离开相关行业领域3年以上的,从业年限按再次从事该行业领域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条 省、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并确定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申请,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具有高级职称1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库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申请加入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经省、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纳入: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
(三)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为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保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安全的抽取场所;
(二)配有监控设施和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
(三)有抽取服务人员和网络设备维护人员;
(四)有完善的抽取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确定专人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登录账号,不得随意出借。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如有岗位调整,应当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需求,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受到暂停抽取处理的评标专家不得列入抽取范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根据暂停期限自动予以屏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跨区域、跨层级协同开展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身份验证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设区市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以内或者开标后1小时以内完成,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距要求评标专家到达时间应当在2小时以上。
全省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或者多点分散评标项目由主场负责抽取、抽取时间参照前款执行,其他项目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12至48小时以内完成。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分别按照主场、副场所在地评标专家抽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通过到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场抽取或者系统对接在线抽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按规定设置评标专业、回避条件等,提出抽取申请;
(二)通过现场抽取方式抽取的,在抽取服务人员见证下进行抽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抽取的,在规定的抽取时间前将抽取申请和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按约定时间抽取;
(三)抽取信息通过电话语音确认、短信自动通知方式通知评标专家;
(四)开标完成后,抽取结果通过系统自动传输或者评标区内打印签字方式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可以在评标区内查看或者打印。
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参评评标专家只能为1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凭身份证进行评标专家身份确认。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多点分散评标的,需在收到参加评标通知信息后1小时以内,登录“爱山东”移动客户端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栏进行工位预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位预约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评标。
第十九条 参加评标活动时,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以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3年以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者近亲属关系;
(四)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有亲属或者近亲属关系;
(五)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六)同一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的人员;
(七)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已确认参评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要求到达时间前2小时以上,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请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动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预定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评标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其本次参评资格、补充抽取相应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见附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评标专家对于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对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可以按照各自评标专家库的劳务报酬标准执行,也可以由主场、副场协商确定,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进行日常请假,请假期限由评标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连续请假10日以上的,需要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招标人未按《办法》和本细则抽取、使用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遵照《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7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pdf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