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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细则依据国家发改委26号令及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构建评标专家从入库选聘、随机抽取、现场评价、年度考核到解聘出库的全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职责,设置“一标一评”、信用修复、分级风险考评、评标报酬等配套规则,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数字化发展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组织开展履职情况评价、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设立网络抽取终端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与自治区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送交互评标专家抽取需求、抽取结果、调整出库等信息。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领域共享共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与评标专家库的数据贯通与数据共享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至少组织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公告应当明确选聘时间、具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安排,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部门官方网站等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入库条件,包括同等专业水平具体认定标准、资深评标专家认定标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具体要求,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应具备《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入库条件。
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采用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情况申请匹配的评标专业,最多可以申请3 个二级专业类别项下的6 个三级专业类别;
(三)按照申报专业类别所属的行业归口原则,评标专家入库实行分级审核:各地(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复审;
(四)通过复审的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登录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有关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的在线学习,接受在线测试或评估。未按规定参加入库培训及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入库;
(五)在线测试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代建中心纳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本细则及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入库条件和标准要求,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进行审核,初审、复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初审或复审部门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招标人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评标专家数量、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条件,并对抽取条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抽取专家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投标人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该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是指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业务服务或控股关系,或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 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顾问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专家填报及完善、更新个人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评标专家库系统实现自动关联回避。
第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链接评标专家库系统网络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见证、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数据保留完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评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托评标专家库系统及时自动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告知评标开始时间、评标预估时间、评标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和县(市、区)地点,评标专家及时确认是否参加,确认参加的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次评标职责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内相应专业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多次抽取无法足额确定评标专家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从上级专业、相近专业抽取评标专家;扩大抽取范围后仍未满足要求的,缺额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启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机制予以保障。确实无法补足,应按《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章 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评分为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统一赋码,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培训学习考试情况、参加评标活动具体情况、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情况,实行“一人一档”。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招标人根据《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标准》(见附件1)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 “一标一评”。扣分情况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异议的可延长至结果处理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两年内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履职扣分情况但未被扣分的,应当补充评价,期限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扣分,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询问、约谈、告诫等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在扣分之日起满12个月未再次发生履职情况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履职情况评价扣分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履职信用修复。评标专家在单次评标履职扣分达到30 分的严重违规行为的,信用修复期为扣分之日起24 个月。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修复,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评价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况的,暂停或停止抽取:
(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40 分的评标专家暂停抽取三个月;
(二)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履职评价单次记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50 分的评标专家停止抽取并解聘出库;
(三)对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系统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四)未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有关信息的,暂停抽取,更新维护后及时恢复。
第二十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行业、领域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出勤情况、培训考试等。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评标专家。
年度履职考核周期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调查、检查或履职情况评价扣分达到50分正在复核或申诉的评标专家,暂停考核,调查、检查、复核、申诉结束后根据结果再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低风险)、良好(中低风险)、合格(中风险)、不合格(高风险)四个等次。根据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履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其中优秀等次(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1.2倍,良好等次(中低风险)是合格等次(中风险)抽取频次的1.1 倍,合格等次抽取概率不变,不合格等次予以解聘出库。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在线学习,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电子化评标技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培训,每年度必须完成100 个学分的学习并通过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培训学习情况记入个人电子档案,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制作通用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课程及考试题库。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化评标技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改革政策知识课程及考试题库。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作本行业(领域)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国家部门规章、行业(领域)政策、规范及标准等。自治区代建中心、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培训课件、考试题库,组织专项测试,做好各类信息维护,满足评标专家教育培训考试需要。
入库专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教育、专业测试、电子化评标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培训结果认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永久保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招标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等信息数据,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移交。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监控视频电子文件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检查外,不得擅自调取、复制。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超过三个月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申请暂停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80天。评标专家申请暂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存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代建中心、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一般情况下超过65 周岁;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
(三)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
(四)出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入库情形;
(五)在库期间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七)单次履职评价扣分达到50 分;
(八)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因第(五)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3 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因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1 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推荐入库单位。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申请复核。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 评标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获取评标报酬参照《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酬应当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视为接受评标报酬标准,评标专家不得提出更高标准的评标报酬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专家对所得报酬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报酬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人员)改正:
(一)未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二)未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情况评价的;
(三)未妥善保管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评标报酬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和运维保障单位应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系统评标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标准
2.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3.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
4.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