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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专家评标积极性,提升评标质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20日(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铜陵市铜官区投资大厦一楼;收件人:铜陵市公管局交易管理科
二、电子邮箱:434616496@qq.com
三、联系电话:0562-5886043
2026年9月20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提高评标评审工作效率与质量,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政策依据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文件,核心要求为:明确专家劳务费支付责任主体与基本标准,规范费用构成、核算方式,兼顾专家合法权益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细化相关标准。
三、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执行以来过往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情况,参考省内各地市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四、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场外项目可参考适用本标准。
2. 核心定义:明确评标评审专家界定,明确劳务费支付主体、组成方式。
3. 费用标准:明确评标评审费按时长等实行阶梯及补贴标准,细化流标、回避等特殊场景费用;明确交通及在途补助标准;明确住宿费用支付标准。
4. 特殊情形:明确远程异地评标、复核(复评)的费用核算规则,规范专家违规履职的费用处理方式。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工作。
二、支付主体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应由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支付,项目实施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但不得将劳务费相关费用转嫁、分摊至其他市场主体。
三、支付形式
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由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部分构成。采用报销交通费票据方式结算的,应计发在途补助费;按里程支付交通费的,不再计发在途补助。
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关费用。
四、评审时长计算规则
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迟到专家、补抽专家,以通过评标区门禁时间为起点。
因非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当日无法开展评审工作的,原则上评标评审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
评审时长30分钟-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含),按照半小时计算。
五、评标评审费标准
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资深专家认定标准,以专家在库资质并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设置的抽取条件综合判断。
严格规范夜间评审管理,原则上,夜间评审不得超过22:00,需要隔夜评标的,次日重新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且次日评审时间不早于8:00。
六、交通费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交通费统一按市辖区每人80元、县域每人50元执行,市辖区与枞阳县之间往返的,交通费按每人180元执行。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应精确到县。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七、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具体可参考附件)
八、纳税及支付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评标评审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应当依法纳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项目实施主体结算专家劳务报酬,应在履职考评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劳务费支付至专家银行账户。
九、其他事项
(一)专家按照抽取通知时间按时到场,因非专家自身原因,未实际开展评审工作的,每人每次200元,交通费、在途补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开标后,宣布流标,尚未开始评标的;
2、专家到场后才发现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无法参与评审;
因专家本人未及时更新库内信息造成回避的,不予支付专家劳务费。
(二)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参评与复评的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
(三)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加评标评审,若项目已进行补抽,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专家因健康原因无法参评,提前早退的,凭正规医院诊疗记录,按实际参评时长支付相应劳务费,除健康原因外,其他个人原因早退的,一律不予付费。
(四) 招标(采购人)代表,无论是否为在库专家,均不支付专家劳务费。
(五)若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故意拖延、以不正当理由超额索取费用等行为,代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异常情况上报至监管部门,劳务费暂缓发放。
(六)项目受到投诉,涉及专家评审可能存在差错的,劳务费暂缓发放,待投诉事项处理完毕,专家责任界定清晰后,再行处理。
(七)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劳务报酬,按专家属地标准执行。
(八)应邀参加项目论证、咨询、定标及场外项目,劳务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附则
相关部门对专家劳务费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省内其他地市交通费、在途补助发放一览表
地市 | 交通往返:高铁二等座 | 交通 | 在途补助:交通工具、往返时间、标准 | 合计 |
合肥 | 150 | 80 | 2小时,140 | 370 |
亳州 | 500 | 80 | 6小时,420 | 1000 |
宿州 | 400 | 80 | 5小时,350 | 830 |
蚌埠 | 300 | 80 | 4小时,280 | 660 |
阜阳 | 400 | 80 | 4小时,280 | 760 |
淮南 | 240 | 80 | 4小时,280 | 600 |
马鞍山 | 100 | 80 | 2小时,140 | 320 |
芜湖 | 80 | 80 | 1小时,70 | 230 |
宣城 | 140 | 80 | 3小时,210 | 430 |
黄山 | 160 | 80 | 2小时,140 | 380 |
池州 | 40 | 80 | 1小时,70 | 190 |
安庆 | 100 | 80 | 2小时,140 | 320 |
淮北 | 采用里程计费包干价 | 840 | ||
滁州 | 采用里程计费包干价 | 370 | ||
六安 | 采用里程计费包干价 | 370 | ||
备注:1.本表作为交通费、在途补助发放参考。 2.本表交通费包干计取1次,已涵盖专家从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前往高铁站、到站后前往交易中心的接驳费用;专家往返高铁站产生的打车、大巴等交通支出,不再另行核算。 3.无高铁通行的地区,采用里程计费包干价,以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的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评标评审地交易中心的距离,按往返里程支付交通费,以每公里1.2元的标准计算,不再计发在途补助。 4.已通高铁地区,专家也可选择里程计费包干价。 | ||||
来源: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