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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6〕1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广电局、能源局、林草局、粮食和储备局、数据局、通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数据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评标专家库,通过在线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随机匹配评标场所和工位的方式,实现跨区域评标专家分散在不同地域评标,同步在线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打分、合议、出具评标报告等全流程评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地域的不同,远程异地评标分为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全国远程异地评标共享节点,从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建立的专家资源共享系统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一)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二)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五)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三项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其他项目,原则上实行省内远程异地评标。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项目类型和规模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纳入远程异地评标范围的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例外项目的相关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原因、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同意意见)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进场交易证明中载明,并作为招投标情况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确保例外情况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第八条 积极推动暗标评审与远程异地评标有机融合,健全完善双模式协同评标工作机制,屏蔽投标人信息干扰,破除人情干扰和倾向性评审,实现标书匿名化、评审随机化、结果公平化,不断提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第九条 加强人工智能辅助评标运用,依托技术手段辅助评标专家开展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资格资质核验、工程量清单对比分析、异常报价智能甄别等工作,提升远程异地评标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建设和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相关制度、标准。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统筹协调本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定期督促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主副场服务保障要求,协调解决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运行维护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加强技术保障,维护网络安全,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全国远程异地技术标准逐步优化系统功能,加强与有关省份沟通联系,组织开展联调测试,逐步扩大对接省份范围。建立适应远程异地评标的网络安全、数据加密备份、专家信息访问控制、安全防护等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准管理、维护本地评标场地、工位和远程异地评标配套设施设备。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供场所、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评标现场联络等服务,维护正常的评标秩序。

第三章 共享目录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法组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专家支撑,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确定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范围,形成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确定专家库的评标劳务报酬标准,通过共享节点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以工位制场地建设为主升级改造评标场所,满足物理独立封闭、网络专线专用、音视频同步采集、环境规范安静等标准化建设要求,为评标专家提供独立、舒适、安全、整洁、封闭的评标环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远程异地评标工位管理系统上对符合要求的评标工位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本级、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云南省常态化保障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副场,均应当确定10个以上支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工位,并积极配合主场开展专家抽取、评标工位分配、专家身份验证、音视频连接、评标报告签署、专家就餐服务、突发情况应对等工作。

其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遵循节约集约原则,充分运用已有的软硬件条件,积极将适宜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场所工位纳入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共享节点,逐步扩大常态化保障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副场范围。

第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评标场所工位资源统筹,将适宜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场所工位汇总形成评标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通过共享节点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四章 协同机制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组织协调,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还需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电子交易系统及专业交易工具。副场负责评标现场联络和场地设施保障,配合开展复核、重新评标等服务,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副场还需配合主场完成专家抽取、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项目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线索移交等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人员力量统筹和值班值守,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保障工作,主、副场均应安排见证人员值班值守,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对职责范围内项目主、副场评标活动实施在线监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副场做好配合工作。副场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主场移交,由主场向主场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处理。

主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涉及副场评标专家的,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通报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副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在主场组织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为主场和副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但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项目进场登记,正确填写招标人代表人数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人数需求。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填写主、副场专家组成信息。如有例外情况的,应当同步填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受理后,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开标前1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开标结束后,由电子交易系统按照项目评标申请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原则上主场不抽取评标专家,仅为招标人代表提供评标工位;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如有主场抽取评标专家需求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全省范围内(除主场所在地评标专家外)随机抽取。副场按照“同一项目评标专家分散在不同评标地点、同一评标地点评标专家分配不相邻评标工位”的原则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副场专家应当从常态化保障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所在地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CA)或主场规定的方式在指定评标地点进行签到和身份核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遵守评标场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者需要回避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请假或提交回避申请,请假或申请完成后,由电子交易系统按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原则自动补抽。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人要求评标专家回避的,应当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说明,由电子交易系统按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原则自动补抽。

我省作为主场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因全国远程异地评标共享节点突发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抽取符合条件的省外副场评标专家时,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以转为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也可以重新确定项目评标时间。相关情况作为招投标情况资料纳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各自场内交易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并记录保存。副场要配合主场做好见证工作,及时向主场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下列需求的,均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并记录: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阐述、陈述评审意见或进行表决的;

(二)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

(三)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劳务报酬在线发放机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招标人向评标专家在线支付专家劳务报酬提供便捷服务,并对支付记录全程留痕。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云南省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参照主副场相关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遇有评标专家就餐、住宿等事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的收费标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同专家劳务报酬一并发放,并标注费用类型。

主场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线完成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场地使用费。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省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副场需要收取费用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副场在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的收费标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主、副场各自负责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结束后,主、副场要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各自推送给主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主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各自在库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纳入项目档案管理。评标结束后,如发现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积分制动态考核管理:

(一)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副场应当将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有关资料及履职记录按程序报主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处理结果等资料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不遵守评标现场管理秩序。由副场及时进行提醒,并形成书面提醒材料及履职记录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主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主、副场交易过程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项目招投标资料进行存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招标人提供项目资料档案下载服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系统运行保障,做好系统的日常运维、版本升级和漏洞修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常态化做好评标终端、音视频设备、网络及供电设施日常巡检、维保和备件储备,配齐标准化评标场所设备。要落实网络加密、访问管控、安全防护等措施,规范数据存储和保密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网络风险,严守网络安全底线。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服务保障机制,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稳定、连续、完整。

第三十七条 出现停电、第三方恶意攻击、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排除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除故障的,主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场行政监督部门并发布公告,协助招标人做好有关工作。副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主场,并配合主场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副场发生评标专家无故缺席、临时请假、场所工位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正常参与评标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场,由招标人通过重新发起补抽专家申请、更改项目评标时间或者再次组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突发疾病等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同时联系主场协调处理评标有关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不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开始试行。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云发改招投标〔2021〕1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