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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专家整体素质,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5〕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0月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ylsfgw2020@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为“姓名(或单位)+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建议”。
2.电话反映:请拨打 0912-3285603,向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务必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有关信息和内容严格保密。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在起草正式文件时充分参考吸纳。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
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升评标评审质量与效率,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5〕3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实行“一评一记”记录管理机制。
本办法所称 "一评一记",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每次评审活动,围绕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能力、评审纪律执行情况、评审工作质量及履职态度等方面实行全流程履职记录,归集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信息,实现专家履职可追溯、行为可留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全流程监督管理,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统筹指导评标评审专家常态化考评、业务教育培训及违规行为查处问责工作;协同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相关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专家实施严格监管,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专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发改委。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记录进入本中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专家的现场不良行为,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并配合做好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主体,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均可通过相应投诉渠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由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置、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追加记录。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具体详见《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情形分类及处理措施表》(附件1)。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按照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由交易中心公开通报;自首次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1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按照较重不良行为标准处理。
第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较重不良行为的,由交易中心公开通报,同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约谈警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自首次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1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按照严重不良行为标准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处理结果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党组及纪检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记录及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市发改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对不良行为是否成立、等级认定是否准确予以复核;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评标评审专家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较重、严重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评标评审专家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省发改委,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发改委。交易中心应当自项目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行为信息的归集与移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属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成员的,其评标评审行为按照本办法管理;不属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成员而出现不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库专家,在榆林市范围内、交易中心以外场所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表
2.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件1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分类及处理措施表
序号 | 不良行为情形 | 记录主体 | 处理措施 |
一、一般不良行为情形 | |||
1 | 接受抽取后,未按时进入评标区的 | 交易中心 | 1.按照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办法处置; 2.在市交易中心大屏予以滚动通报; 3.自首次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1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按照较重不良行为标准处理。 |
2 | 不接受、不服从工作人员正常安排管理的 | 交易中心 | |
3 | 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的 | 交易中心 | |
4 | 全程未佩戴工作牌证的 | 交易中心 | |
5 | 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席位的 | 交易中心 | |
6 | 不能操作或者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 | 交易中心 | |
7 | 在评标区聚集交谈、吸烟、大声喧哗的 | 交易中心 | |
8 | 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 交易中心 | |
二、较重不良行为情形 | |||
1 | 接受抽取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请假的。 | 交易中心 | 1.在市交易中心大屏予以滚动通报; 2.行政监督部门约谈警示、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4.自首次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1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按照严重不良行为标准处理。 |
2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交易中心 | |
3 | 私下接触或者试图接触招标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4 | 对其他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人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人进行否决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5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影响到评标结果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6 | 评分计算错误,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7 | 向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8 | 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9 | 评分畸高、畸低,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0 |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现象,影响、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自主评标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1 | 接受投标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资料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2 | 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答复、评审意见复核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3 | 在评标区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4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 行政监督部门 | |
15 | 在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交易中心 | |
16 | 进入评标区域后,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席位 | 交易中心 | |
17 | 清标发现投标文件雷同(红码)隐瞒不报的 | 交易中心 | |
18 | 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 交易中心 | |
19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 交易中心 | |
20 | 其他较重不良行为。 | 交易中心 | |
三、严重不良行为情形 | |||
1 | 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1. 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处理结果报送其所在单位党组及纪检部门; 3.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
2 | 在交易现场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3 |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利用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以及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时间、地点、参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4 | 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而未停止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5 | 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6 | 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7 |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8 | 采用记录、抄写、夹带等方式将与评标评审相关资料私自带出评标评审区域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9 | 分值计算错误,影响到中标结果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10 |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 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 |
附件2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 | |
评标专家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 | |
工作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评标时间 |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
评标地点 | 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____席位室 |
不良行为类型 | □一般不良行为 □较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
不良行为描述 | (详细说明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表现、造成影响、劝阻整改情况,可附页) |
佐证资料清单 | □现场照片 □视频录像 □谈话记录 □其他:__________(注明份数/件数) |
记录单位意见 | 记录人签字: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