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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6〕 515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管理、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落实国家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9月4日
附件
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价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一标一评”和行政监督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标一评”,是指每个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标段(以下简称“交易项目”)在完成评标评审活动后,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评价主体(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作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行政监督部门考核,是指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和追加评价。考核结果以履职行为评分形式体现。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价考核平台进行日常管理;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在专家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评标情况、教育培训、履职行为考核和信用核查等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异议(申辩)开展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评价工作,公布履职行为评价情况,收集和保管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纸质、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保管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章 履职行为评价规定
第五条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要求的行为。
良好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履职尽责并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考核平台组织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提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立即进行评价。
评价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为评标专家无不良行为或者良好行为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评价主体完成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价建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同步将评价建议通过系统短信等方式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期间,评价建议分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规定情形的,暂停评标专家抽取资格。评价生效后,根据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并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交易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辩)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交易中心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同一异议(申辩)事项,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申辩)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异议(申辩)核实认定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提供交易中心和申请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申辩)的,公示期届满后,履职行为评价生效。收到异议(申辩)后,行政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实认定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核实认定工作时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认定书面意见对行为评价进行更正,履职行为评价生效;收到异议(申辩)后,行政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核实认定工作或未作出认定答复的,视为同意异议(申辩)事项,交易中心在核实认定工作时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异议(申辩)对行为评价进行维持或更正,履职行为评价生效。
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告,省发展改革委同步将评价结果通过系统短信等方式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公告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相关评价主体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记录、提醒和报告。
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交易中心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法线索,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开展调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评价主体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接收到评标专家提出的良好行为评价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的,按照“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行政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核实认定工作或未作出认定答复的,视为同意,应及时追加评价和计分;在规定时限内核实评价建议不成立的,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 省域内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在评标结束后,主、副场评价主体按照“一标一评”要求,分别对所在地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主场负责统一填报考核结果,副场应当予以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或追加评价。异议(申辩)涉及副场评标专家的,由交易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副场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
涉及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的,由主副场各自负责记录本地评标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分别按照规定对各自在库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管理。主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涉及副场评标专家的,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通报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副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启动复核程序的交易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追加评价:
(一)未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并依法查实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实的;
(三)相关部门在对交易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办法规定的未被评价的良好行为情形。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形成追加评价结果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将追加评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追加评价结果和本办法规定,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共同构成。基础分值为100分,评标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后自动获取。
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标准》和评标专家履职
行为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评标专家只存在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在100分基础上分别累计计分;
(二)评标专家同时存在不良行为情形和良好行为情形的,考核得分=100+累计良好行为分值-累计不良行为分值。
(三)追加评价涉及扣分和加分的,自作出追加评价结果之日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或加分。
评价考核平台每日根据履职行为评价结果自动计算生成履职行为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累计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之日起计算。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按以下规定管理评标专家:
(一)考核得分高于80 分(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
(二)考核得分高于70分(不含)、低于80分(不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抽取3个月;暂停期届满考核得分恢复为90分;
(三)考核得分高于60分(不含)、低于7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抽取6个月;暂停期届满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四)考核得分高于50分(不含)、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抽取9个月;暂停期满考核得分恢复为80分;
(五)考核得分低于5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抽取;如评标专家对考核得分无异议,可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履职行为评价得分和暂停抽取情况通过专家库系统短信等方式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短信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逾期未申请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专家库。
评标专家属于本条规定的暂停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现未被评价情形,需作出暂停结果的,暂停期累计计算。计算方式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暂停期时间累计计算,考核期间恢复得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培训。参加培训且合格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加1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的,不得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被暂停抽取资格期间,良好行为不加分;但教育培训加分值在恢复抽取资格后计入。
评标专家恢复抽取资格后,在后续十二个月内任意一个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抽取,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抽取一个月:
(一)在专家库系统中不如实填报工作区域、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
(二)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三十日内未登录专家库更新的。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经查实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清退的评标专家终身不再聘用;因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被清退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应当通过专家库系统履行请假手续,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及相关证明。系统接收信息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提前销假或者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标专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请假、销假等情形,参考信用评价相关情况,对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情形符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或解除聘任关系等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是专家库专家的,由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招标(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在我省参加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其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在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参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招标(采购)人或该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履职行为评价、违规处理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两年内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属于本条规定的扣分情形但未被扣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补充评价,期限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扣分,但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告诫、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标准(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严重不良行为情形和良好行为情形).docx
原文链接: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