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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

来源:林芝市财政局

近日,林芝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结合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公开4 起典型案例,涵盖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评分条款、代理机构未规范明示代理收费标准、供应商提交虚假社保证明材料、供应商串通投标四类突出问题。通报坚持以案释法,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以案为鉴,严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案例一: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表现形式: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
基本情况:林芝市某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七、评分标准二、售后服务 4.售后服务网点“1.在区内设有固定售后服务网点,能够基本满足售后服务需要,得2分”。上述评分标准将设置供应商售后服务网点作为评审因素,存在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
处理理由:评分标准将设置供应商售后服务网点作为评审因素,存在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案例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基本情况:某代理机构在代理林芝市某单位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项(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代理服务费“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费率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计取,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项费用。”该项规定未明确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处理理由: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案例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表现形式: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社保证明提供虚假材料
基本情况:林芝市某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拟配备人员社保证明。
处理理由: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拟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经核验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案例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表现形式:林芝市某项目存在两家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基本情况:林芝市某学校“三包”采购项目中,西藏林芝某超市和西藏某商贸公司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处理理由:两公司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并事先约定由特定供应商中标),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处罚,中标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恶意串通,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五)、(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