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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第一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第一批《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共包含5个案例。
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第一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大财采〔2026〕501 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持续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更好地引导我市采购人、代理机构提高专业能力,提高采购工作绩效,现将第一批《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1号至第5号)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参考,避免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1号至第5号)
大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1号)
关键词:歧视性、倾向性言论;评审组织
要旨: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代理机构对评审现场负有组织管理职责,发现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大楼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收到供应商投诉后,财政部门通过对本项目评审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发现,评标前采购人代表就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向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说明:“我们想找一个要有资金实力的公司”,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对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的有关要求,该言论直接指向了有资金实力的大公司,而对规模较小但同样能满足需求的供应商造成歧视,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属于歧视性、倾向性意见,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情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财采〔2020〕926 号)对代理机构记分。
三、案例评析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石,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中立,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的意见对评审委员会具有重要影响,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依法独立评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对评审现场负有管理职责,发现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未能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和代理机构现场组织管理责任,有助于规范评审秩序,筑牢公平竞争的制度防线,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良好营商环境。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8.《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2号)
关键词:歧视性待遇
要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设定实质性要求时,应当避免设置过高或以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同时应当科学合理,避免项目实施风险。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G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接到供应商投诉后,财政部门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虽然本项目在资格条件部分规定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但招标文件同时规定: “中标人须具有库房1500平方米(含) 以上,场地1500 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存放招标人确定拆除、回收的物资,库房和场地须提供相关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如为租赁,租期自本项目开标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虽然该项要求仅针对中标供应商提出,但招标文件在该项要求前添加了“★” 标注,列入符合性审查项,因而所有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都必须拥有或已承租3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的库房及场地。
财政部门认为:该实质性要求增加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变相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该实质性要求未就库房及场地位置进行地域范围限定,致使提供大连市行政区域之外库房证明的供应商也通过符合性审查。该实质性要求在设置上未将供应商提供大连市行政区域之外库房及场地的情况考虑在内,致使项目存在缺乏经济性及高效性的实施风险,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财采〔2020〕926 号)对代理机构记分。
三、案例评析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和基石,也是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核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公平性和采购结果的质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和履约目标,合理确定技术指标、商务条件和供应商资格要求,既不能脱离实际需要设置过高条件限制竞争,也不能遗漏法定资质要求或关键履约要素,留下风险隐患。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7.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8.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9.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10.《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3号)
关键词:质疑答复;节能产品
要旨: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2025 年1 月发布招标公告就xx数字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括室内列间空调 (40kw变频,不带加热加湿)、室外机、查档主机、信息交互终端等多类货物。2025年2月10日供应商C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代理机构邮寄提交质疑函,快递员2025年2月12日向代理机构进行派送。代理机构新入职人员李某因不熟悉代理工作的业务规范及流程,在收到该快递后就随手搁置在旁,未将该快递交给项目负责人,亦未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3月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因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而导致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
财政部门另经查明,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 标注)。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货物如属以上产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货物产品必须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定的节能产品,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但招标文件并未说明本项目中具体哪项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且未在评审标准中予以体现,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 号)“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针对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财采〔2020〕926 号)对代理机构记分。
三、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制度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重要机制,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不得以内部管理问题等为由推诿或拖延,保障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 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等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拟采购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品目、需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具体 规范,保障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贯彻落实。本案例中,采 购标的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标注的政 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室内列间空调、室外机等),购买的产品应 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招标文件应以实质性要求的方式明确: “本采购项目中, XX、XX 等产品属于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在投标 时提供上述产品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有效证书 或证书中产品型号与投标型号无法对应的,实质性检查不予通 过。”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 文件后重新招标。
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4号)
关键词:评审因素;资格条件
要旨: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得将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要求前置作为对供应 商的评审条件。同时,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依法依 规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接到投诉后,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采 购需求”内容规定:“投标人应当针对本项目提供以下完善的质 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产品 质量检验、验收方案”。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 部分设置了[质量保障措施]评审因素,该因素满分4 分,规 定投标人应当针对本项目提供以下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方案”。
此外,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依次提出墙体拆除、新建墙体、 工具间建设、准备室建设、库房气密性改造、电路系统改造、窗户封堵要求,但招标文件没有在资格条件部分就供应商需具备的施工资质证书提出要求。经对参加投标的全体供应商投标 文件进行查阅,提供施工资质证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 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因此,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验收方案,并将供应商制定的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同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所提墙体拆除、新建墙体、工具间建设、准备室建设、库房气密性改造、电路系统改造等工程需求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实施前述建设工程活动,但未依法 在资格条件部分就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施工资质及等级提出要求,致使本项目有供应商虽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仍通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前述问题违 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案例评析
首先,采购人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履约风险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开展履约验收,依法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履约验收方案一般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实施,将供应商编制验收方案前置到采购阶段进行评审打分,不符合评审因素的设 定要求。另外,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验收方案,容易引发不利后果,如供应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编制验收方案的公平性难以保证。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特殊要求,依法依规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保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当依法要求供应商具备与项目需求相适应的相应资质,不得擅自降低或遗漏法定资质要求。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大连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指导性案例(第5号)
关键词:核心产品;评审组织
要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评审组织过程中,应当将各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审查纳入评审环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当就评审委员会审查各供 应商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组织核对。
一、基本案情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信息化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交换机、路由器、互联网防火墙、超融合平台、高性能计算和外部配套等设备,协同办公 系统、SOA信息资源整合研发、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等软件,核心产品为互联网防火墙。接到投诉后,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有效投标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 理”。
本项目共有六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其余四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经查阅该四家供应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财政部门注意到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互联网防火墙的品牌均为360,另外两家供应商所投互联网防火墙的品牌均为奇安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本项目采购文件过程中未将对各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审查纳入评审环节,在评标现场也未核对评标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未将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审查纳入评审环节,且未核对评标结果。在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不足三家情况下,本应依法废标处理,却继续项目评审并产生了中标结果,采购人、代理机构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项 规定的法定职责,构成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工作。
二、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大财采〔2020〕926 号)对代理机构记分。
三、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对核心产品的审查做出了详细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进行审查,依法判断有效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只是工作分工,而非责任转移。严格落实核心产品品 牌审查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评审结果的合法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防范因竞争不充分引发的采购风险。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 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印发
来源:大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