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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内蒙古出台异常低价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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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恶意竞争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恶意低价竞争,防范采购产品质量不达标、履约失信、财政资金低效浪费等风险,维护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的目标,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恶意竞争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价格评审优惠的项目中落实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对于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以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符合价格评审优惠要求,给予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的,是否符合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条件,应以小微企业或大中企业价格扣除之前的报价进行计算;对于需要落实优先政策的采购项目,如租赁新能源汽车、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等,采用价格评审优惠方式落实优先采购要求的,是否符合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条件,应以相应的供应商价格扣除之前的报价进行计算;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给予相关供应商价格扣除的,是否符合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条件,应以相关供应商价格扣除之前的报价进行计算。

二、严格执行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自治区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对于符合《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条件的,评审小组应立即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异常低价审查,未启动或未按政策要求进行异常低价审查的视同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处理。采购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不得超过“65%”,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三、加强异常低价中标(成交)项目的履约验收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原则上对上述供应商不得安排预付款,防止财政资金浪费风险,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支付资金进度应严格与履约进度和验收情况挂钩。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

对于报价触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的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经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查后,仍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再以供应商异常低价进行废标,更不得以供应商报价低等原因向财政部门申请或自行更换、顺延其他供应商。对于报价未触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的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供应商报价低为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更不得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或中标(成交)后将其废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8月1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