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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公布4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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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与引导作用,近年来广西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查处了一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现选取部分政府采购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自觉加强行为规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一

表现形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

基本案情: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网络运行维护项目,经组织评审,G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反映G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经查,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证明材料。经向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函询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财政部门认定G公司上述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注销或撤销状态,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为篡改后的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G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明知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注销或撤销状态,但通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篡改后的认证证书,以此获取评审优势谋取中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G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表现形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职业证书。

基本案情:供应商J公司在2023—2024年间参与医院、学校等6个与安保管理服务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1个项目中标,5个项目未中标。

财政部门收到关于J公司伪造变造证件涉嫌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举报。经查,J公司在2023—2024年间参与的6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共使用了八十余本《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上述证书均为假冒证书。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J公司在多个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虚假证书材料,以此获取评审优势谋取中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J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案件一和案件二均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仅损害了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不仅限于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无论是否最终中标成交,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案例警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投标材料真实、合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二、供应商串通投标

案例三

表现形式: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基本案情: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H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在线课程建设项目。C、L等公司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经组织评审,C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经查,C、L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所使用的IP地址异常一致。同时,两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共同编辑人。

处理结果:C、L公司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编辑人,投标IP地址一致,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证据,经财政部门进一步核查认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情形。财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对C、L公司分别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表现形式: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基本案情: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E开展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活动。A、B、C等公司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经组织评审,A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经查,A、B、C三家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所用硬件MAC地址、投标IP地址完全一致等投标信息异常情形,且A公司投标项目联系人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相同。同时,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多处页面排版及内容雷同,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

处理结果:A、B、C公司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硬件设备信息、投标文件、联系电话异常一致,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证据,经财政部门进一步核查认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情形。财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对A、B、C公司分别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案件三和案件四均为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财政部门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随着信息技术应用和行刑衔接机制健全,对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识别精准度和查处效率有效提升,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警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充分认识串通投标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参与陪标、围标,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