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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等维度,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质效。
《通知》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将确定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纳入本单位内控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保障工作开展。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在采购需求确定方面,《通知》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对预算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并不少于3个。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采购人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分期采购等形式规避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和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对于涉及后续采购、关联采购以及其他需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综合成本的项目,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并采取措施防止异常低价。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采购人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包。主管预算单位要开展本部门共性需求梳理,对于采购量大的货物和服务,可牵头组织开展批量集中采购。
在履约验收环节,《通知》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详尽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和验收标准等,并落实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履约验收并不代表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完成后,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出具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提升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工作质量。同时,稳妥有序推动履约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约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