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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以下称9号文,附件1),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等重点监管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二、工作组织
根据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我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5年度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6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和智能筛查
财政部门通过我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调取被抽查项目的资料文件,并结合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同时运用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对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数据开展智能筛查,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财政部门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现场检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延伸核查
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集体复核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集体复核工作,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各类典型问题,统一执法口径和处理处罚标准。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公告处理处罚结果。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我市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
各区财政局于2026年12月10日前形成本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市财政局于2026年12月31日前汇总形成我市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保持专项整治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周密抓好实施。要聚焦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分阶段将相关工作进展报送市财政局,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检查项目开展智能筛查,在现场检查中规范使用“检查码”,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专项整治工作无关的事项。同时应当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廉洁公正、勤勉尽责,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