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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采购人就本单位物资采购项目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为食用大米、食用油等物资,项目预算金额210万元。项目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开展评审并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该供应商在无正当理由、无不可抗力、无项目重大调整的情况下,主动向采购人提交弃标函,单方面放弃中标资格,拒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并依法立案核查,调取项目采购文件、中标公告、弃标材料、往来函件等证据,确认其恶意弃标、随意毁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该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扰乱采购正常秩序,增加重新采购成本、延误项目实施,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中标结果一经公示即产生法律效力,供应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约、按时签约。无正当理由随意弃标、拒不签约,属于政府采购领域典型失信违法行为,严重浪费财政资源、破坏市场秩序。本案警示所有供应商,必须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交易秩序。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大履约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恶意弃标、毁约等行为,持续净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谋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某省直单位装备购置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3000万元。项目评审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被投诉存在投标材料造假问题。经财政部门向发证机构函询,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不是该机构印发的,证书信息不实,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认证材料响应招标、谋取中标资格。财政部门依法调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资质核验复函等证据,确认其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认证证书谋取中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误导评审结论、破坏公平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基本义务,认证证书作为重要评审依据,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提供虚假认证证书谋取中标,极易造成劣质主体中标、财政资金损失、公共利益受损。本案警示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严禁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财政部门将持续强化资质核验,严厉打击虚假投标行为,筑牢公平竞争底线。
案例三: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扰乱采购秩序案
【基本案情】
某省直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开展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经查,参与项目的两家供应商私下串通,由一方主导围标,通过垫付投标保证金、私下转账、共享招标文件、统一报价区间、指导制作投标文件等方式,人为操控投标结果、干预评审过程,以围标方式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涉案2家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陪标,剥夺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破坏采购竞争机制,损害国家利益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供应商均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基石。串通投标、围标串标严重破坏市场公平、滋生廉政风险、浪费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点整治对象。本案警示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串标围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因是否获利、是否主导、事后整改而免责。财政部门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全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来源:海南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