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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2027年版集采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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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

本目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5]53号)同时废止,省直各单位应按照本目录编制2027年部门预算。各市(地)、县(市)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项目(以下简称“单项”)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项目(以下简称“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可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等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服务类项目可通过框架协议,或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目录》内货物项目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除无法满足采购人特殊需求的情形外),不得通过电子卖场方式采购。云计算服务、银行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不设置框架协议采购限额,其他服务类项目的框架协议采购限额为60万元。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四、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异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以及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四)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采购文件包含续签条款的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原合同金额增幅小于等于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各案。

(五)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五、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六、特殊情形审批流程

省本级采购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非涉密单一来源采购,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以及60万元(含)以上的涉密单一来源采购等审批,履行线下审批程序。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具体审批流程。

七、关于市县制定本地2027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

各市(地)、县(市、区)在不改变我省2027年版《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课间加餐项目外,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