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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共资源交易3项新规公开征求意见,7月19日截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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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6年7月19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阐述理由和依据)。

1.电子邮箱:xcjdb778@163.com

2.传 真 号:0991-3551778

3.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A417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控监督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9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5〕4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报价方、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审查机制,依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合法、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安全。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责分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共享、管理和应用。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不得自行制定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评价标准、办法或评分体系。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协助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平台枢纽】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枢纽,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并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进行一网展示、一网查询。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及时汇总、收集、发布、更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各类信用信息,并实时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信息分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奖励信息、失信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业绩等信息;信用信息库所需提交的注册执业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奖励信息】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或者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项目响应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项目发起方串通投标的,项目响应方向项目发起方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项目响应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评标(评审)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服从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出具书面意见及理由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六)中标(成交)人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七)中标(成交)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按照与项目发起方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中标(成交)人(包含受让人、竞得人等,下同)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成交)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相关费用或出让收益的。

(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一)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十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

(十三)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失信行为认定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承诺信息】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填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首次注册交易时应当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的,应及时补充填报。相关信息应实时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做到“一处采集、充分共享”。

第十二条【信息记录】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信息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信息审查】 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对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信息汇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等机制,按照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交换、共享相关规范标准,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公开期限】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信息共享】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公开要求】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信用奖惩】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应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提供优先办理、跟踪帮办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机构。

(三)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惩戒措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以下简称惩戒信息)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自治区补充清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依法取消或限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时,可以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惩戒形式】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惩戒信息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惩戒决定,采取以下形式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

(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交易的,联合体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依法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查询项目响应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发现惩戒信息的,应当依法否决其响应资格,项目发起方不得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人;

(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不得选择存在惩戒信息记录的代理机构;

(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查询拟聘任专家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聘用有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惩戒信息的,应及时解聘,调整出库;

(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拟聘任代理工作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惩戒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六)其他依法采取的惩戒形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限制失信主体参与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提供电子系统自动检测、提醒以及拦截(人工核实后)等服务。

对存在惩戒信息的交易活动当事人采取限制或禁止参与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的,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或扩大。

第二十四条【奖惩有效期】奖励措施自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当事人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内但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终止。

惩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起终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共享。

第二十六条【督促整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共享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进行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失信修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均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信息应用责任】项目发起方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虚假信息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应共享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泄露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维护管理责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实施。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见证服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总体要求、见证方式、见证内容、异常风险行为分级与处置、见证结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见证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进入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的下列项目类型及其全部交易方式:

a)项目类型

1)工程建设(含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的招投标;

2)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3)矿业权出让(含探矿权、采矿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5)国有产权(含股权、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经营权等)交易;

6)其他依法应当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b)交易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拍卖(现场拍卖、在线竞价拍卖);

4)挂牌出让(转让);

5)竞争性谈判;

6)竞争性磋商;

7)询价;

8)单一来源采购;

9)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5070-201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2572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改委第26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见证管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6〕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资源交易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oper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Platform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3.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center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等服务;履行辅助监管职责,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3.4

见证witness

见证是指交易中心以第三方角度对进场项目的交易全过程,包括交易活动产生的文件、数据、信息,各类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行为,对交易相关的系统及场地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记录、汇总、存储、证明,并对交易异常情况进行监测、记录、报告的一种活动。

3.5

见证系统witness system

见证系统由交易中心建设,对接电子服务系统、监管系统及各交易系统,接入视频监控录音设备及各类业务管理辅助系统,提供场内交易全过程可视化见证、交易数据存证出证、异常行为预警记录等服务,为项目主体提供交易见证结果,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及调查处理活动进行辅助取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辅助系统应当实时、完整地向见证系统推送进场交易数据、操作信息。

见证系统应当准确记录各项交易数据,对发生变更的交易数据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和变更后的数据。

3.6

电子服务系统electronic service system

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3.7

电子监管系统electronic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rading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8

电子交易系统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业务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9

交易主体trading subject

交易主体,包括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平台工作人员和系统运维人员等。项目发起方,即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响应方,即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代理机构,即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即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磋商小组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

4 总体要求

见证工作应当立足交易中心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和辅助监管职责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安全、留痕可溯的工作原则和挂牌上岗、文明有序、遵纪守法、全域监控、及时移送的工作要求。

5 见证方式

采用人工核验和依托电子见证等有关见证系统进行系统记录、音视频记录(电子监控)、数字见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主要包括全流程电子化记录、关键环节核验、异常行为监测处置等核心内容,依法依规留痕、存储、调阅、追溯。

6 见证内容

交易中心参照见证工作清单(见附录)对交易主体、交易信息、交易环节、异常情况等进行见证。

6.1 交易主体见证是指对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交易场所内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行为和轨迹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

6.2 交易信息见证是指对交易文件(公告)公开发布内容的形式合规性、发布时间、发布媒介等进行监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变更及答疑澄清公告、交易文件(含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竞拍文件、挂牌文件等,以下简称交易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6.3 交易环节见证是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过程和环节进行见证,特别是对关键交易流程环节开展过程进行的实时见证记录。

6.4 异常情况见证是指对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向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质疑异议记录;以及交易现场发生的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突发情况、异常情况进行的监测、处置等情况进行的见证;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情况的记录。

7 异常风险行为分级与处置

7.1 分级标准


7.2 通用处置流程

发现→记录→提醒(分办)→研判→分级→处置→反馈→归档

a)发现:系统自动分析、预警或人工发现;

b)记录:填写《异常情况登记表》;

c)研判:牵头部门(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科/自然资源交易科/技术保障科/交易服务科/综合科)15分钟内完成初步研判;

d)分级:按7.1标准确定级别;

e)处置:

1)I级:现场纠正、口头警告;

2)Ⅱ级:书面说明、限期整改;

3)Ⅲ级:暂停交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Ⅳ级:报警、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f)反馈:牵头科室在处置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各方及监督部门反馈结果;

g)归档:建立见证资料“一项目一专档”,保存期限≥15年。

7.3 典型场景处置细则


7.4 协同机制

a)交易中心牵头,行政监督、公安、纪检监察、金融机构、系统运维单位建立“1+N”快速响应小组;

b)重大异常30分钟内电话初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24小时内召开联席会议;

c)建立跨地(州、市)远程异地评标异常协同处置通道,异常信息实时共享。

8 见证结果

8.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在项目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归集各交易环节见证记录,汇总形成交易见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异常情况信息以及见证人员签字、平台签章等);具备数字见证条件的,可由系统生成数字见证结果报告。

8.2 见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报告处理工作有关规定记录、反馈、处理。经提示仍不纠正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保留证据,报经内控监督部门初步核实和研判后,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工作相关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进一步核查处理。

9 服务保障

9.1 见证人员

9.1.1 应具备专业素养,熟悉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要求。

9.1.2 应着装整洁、用语文明、举止得体。

9.1.3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或泄露见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

9.1.4 应定期接受业务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见证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设施设备

9.2.1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具备见证所需的交易场所设施,见证区应与开标区、评标区、监标区等场所界限分明,相对独立。

9.2.2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配备满足现场交易见证要求的各类设备,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应配备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音视频设备:摄像机、拾音器、录像机;

b)安防设备:身份识别设备、通讯检测设备;

c)可视化设备:显示屏、投影。

9.3 资料归档

9.3.1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见证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9.3.2 应设专人负责见证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9.3.3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9.3.4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9.4 数据统计

应建立见证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评价

10.1.1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可通过自我评价、各方主体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价等形式评估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的质量。

10.1.2 评价方法包括现场核查、资料查阅、数据核验、意见收集、满意度测评等。

10.1.3 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内容及质量,其中:

a)各方主体行为见证:对各方主体(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等)在物理及电子交易现场的查看全面性、记录规范性、不规范行为识别度;

b)交易信息见证:交易信息(项目信息、操作日志等)记录完整性、存储安全性、与交易环节匹配度;

c)交易环节见证:进场项目各环节(登记、场所安排、公告公示等)见证覆盖完整性、记录及时准确性;

e)交易异常情况见证:交易各环节监测全面性、违规处置规范性(提醒+档案)、线索报告及时性。

10.2 服务改进

10.2.1 应根据评价结果,对见证服务工作中不达标的内容、方法实施改进,并制定预防措施。

10.2.2应及时总结见证服务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完善见证服务体系。

10.2.3 应关注政策变化对见证服务的新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流程、评价程序、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能力的评价工作,包括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评价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114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GB/T 33850 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资源交易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platform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经营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3.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center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等服务;履行辅助监管职责,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3.4

电子服务系统electronic service system

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3.5

电子监管系统electronic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rading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电子交易系统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业务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7

平台场所设施platform venue facilities

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见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满足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的,不限于一个的现场服务设施。

4评价原则

4.1客观高效原则。评价工作应结合本行业现状和特点,应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4.2全面适配原则。评价指标应全面准确反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4.3 科学公开原则。评价规则设置应科学合理,评价数据真实有效,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公开透明。

4.4 定量为主原则。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4.5 结果运用原则。常态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评价机制,对各级各类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全覆盖考核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履职情况;评价结果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公示,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详见表1。

4.6综合评价原则。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自我评价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第三方评价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

表1 评价等级对应表


5 评价方式

评价可采取资料查阅、现场考察、线上查阅、询问等方式组织开展。其中,结构化数据依托业务系统自动抓取;定性指标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考察、线上核查等方式人工核验。

6 评价方

6.1 评价方包括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

6.2 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6.3 第三方评价机构及人员应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业务特点,了解服务能力评价目的和要求。

7 评价指标体系

7.1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由两级指标体系构成。

7.2 各级指标权重及其评价要点见表2,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要点设置具体评分项目。


8 评价程序

8.1 评价准备

8.1.1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评价宜按年度定期开展。

8.1.2 评价前应策划并制定评价计划,明确目的、范围。

8.2 组建评价工作组

8.2.1 评价方应组建评价工作组。

8.2.2 内部评价工作组成员可抽调机构内部相关专业骨干5-7名。

8.2.3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成员应包含相关专业专家,具体数量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确定。

8.3 制定评价方案

评价工作组应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时间、要求、实施步骤等。

8.4 评价实施

8.4.1评价工作组对评价项目或标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

8.4.2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评价方案和附录A进行全面评估分析。

8.4.3评价工作组不应以任何方式泄露评估过程及结果等信息。

8.5 评价报告

8.5.1评价报告应包含:

a)评价对象情况;

b)评价活动过程;

c)评价分数及解释;

d)评价结论及描述;

e)针对评价对象、相关方的工作建议;

f)评价时间;

g)评价方及评价工作组情况等。

9 结果运用

应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可作为升级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软硬件的依据。











来源: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