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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25〕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要求,我们在与行业监管部门深入会商,开展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7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jzj@rs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85185
4.传真:010-5558518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建设,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维护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政采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2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教育培训、履职考核、测试评价,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评标专家聘任入库、教育培训、履职管理、动态调整、解聘出库等工作,形成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发建设专家库系统,并由该中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运行、专家信息日常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指导区级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对本领域本行业项目评标期间的评标专家活动的监督;受理评标专家在本领域本行业评标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和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和调查处理。第六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维护工程项目评标现场秩序,发现评标专家异常行为时予以提醒、劝阻并记录,及时报告相关招投标项目的主管行政部门。市、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第七条 本市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工作。选聘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评标专家选聘包括增选和续聘。增选是指未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申请入库;续聘是指聘期届满的在库专家再次申请入库。评标专家入库,应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出具推荐书。在职人员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书,退休人员由退休前原单位出具推荐书。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政采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独立完成入库申请流程。有关行政部门对评标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从其规定。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或不符合《政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不得选聘为评标专家。(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年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续聘工作安排,登录专家库系统,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准备各项材料,核对申报信息,确保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有涉密内容。申报多个评标专业的,每一个专业均须准备相关业绩材料。(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核查、推荐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核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防止出现差错遗漏、弄虚作假、失泄密等问题。(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测试,培训测试合格的予以聘用,办理评标专家入库手续,并制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凭证。第十条 评标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职业资格注册单位、在职状态发生变更的,评标专家本人应当于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其为评标专家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履行推荐职责;不同意推荐其为评标专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评标专家本人或工作单位的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在专家库完成修改。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在聘期届满前,可以根据当年续聘通知要求提出续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续聘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将评标专家选聘过程和结果材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5年。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指标,按照履职考核指标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考核。履职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并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异常行为的提醒、劝阻和记录;及时记录和保存反映评标评审活动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作为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及履职考核重要依据,并长期保存。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后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履职考核部门核实情况,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应答招标人或采购人评标评审邀请时,应当评估身体状况,确保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评标基本技能等,并开展廉洁教育。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行业培训工作。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20学时培训学习,参加培训时间可以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培训组织、教学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履职考核指标,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抽取坚持随机抽取、规范保密、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杜绝人为干预,保障过程公平。抽取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参与评标工作相关人员严禁泄露抽取信息及专家个人信息。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提交抽取申请:(一)使用具备在线提交抽取申请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二)使用尚不具备在线提交抽取申请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在市交易中心设置的专用场所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市交易中心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或采购人完成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工作。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以及评标方式等实际需要,科学设置评标专家抽取条件,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填写抽取申请信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设置不超过3个专业作为替补项,当主专业专家不能足额抽取时,可从替补项中依次补充抽取。第二十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场所可申请设置自助打印终端,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通过自助打印终端或电子交易系统获取专家抽取结果。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应答参加评标活动后需要请假的,须由评标专家本人于评标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17时前登录专家库系统完成请假。第二十五条 项目到达评标开始时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补抽评标专家:第二十六条 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参考本细则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有关规定执行。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内且状态为正常的评标专家均可被抽取参与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结合评标实际情况为评标专家安排工作餐,不再另行支付餐费。第二十九条需要隔夜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隔夜评标休息区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离开封闭评标区之前,招标人或采购人不得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封闭评标区内明示、暗示或讨论任何与评标劳务报酬有关的话题。评标专家不得要求给付超出本细则所列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应当解聘;有关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专家聘期届满未及时提交续聘申请或续聘审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后,评标专家持有的评标专家聘书自动作废。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再具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所列评标专家入库条件的,存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所列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经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聘期内,评标专家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违纪行为,经有关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或者聘期届满不予续聘。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其入库推荐单位。第三十五条 增选、续聘申请人对申请结果、评标专家对解聘或不再续聘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废止。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2025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关于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要求,在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共分为八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评标专家入库、评标专家履职管理、评标专家培训、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库共享、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评标专家聘用关系解除、附则等方面内容。《管理细则》对以下八个方面内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行政部门和市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二是对进入专家库的条件和程序、聘期、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存档等工作做出细化。三是对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工作开展做出原则性规定,后续还将另行研究制定履职考核管理办法。四是对在库评标专家日常培训及考核提出要求。五是明确抽取原则、抽取方式、请假及补抽、远程异地抽取原则等。六是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统一,两类项目均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同时,对专家工作餐、隔夜评标住宿、配合调查等做出了规定。七是依法依规对专家解聘情形及方式做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聘期内严重违纪或多次违纪解聘或不再续聘的规定。八是明确增选、续聘申请人对申请结果、评标专家对解聘或不再续聘结论有异议的申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