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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围绕我市202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对象为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
二、整治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采购活动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
(一)筛选名单(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市财政局结合省财政厅归集的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类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对于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检查原则上由代理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1.对符合“一年一查”“新登记”(即2024年以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3.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报送2025年度内代理的我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抽取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处理处罚结果。
(七)总结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6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区(市)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全面总结工作成效,深入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完善机制,深化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创新手段,智慧监管。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