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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选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希望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起到以案为鉴、以案示法、以案促改、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相关行为屡查屡犯,为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一: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案例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检查中,监管部门发现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生态维护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经核查该项目录音录像资料,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行为属实,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某代理机构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放弃中标
2023年7月10日,某镇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农村煤改电项目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于2023年8月2日完成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3年8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后续因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查实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该中标供应商同时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该供应商处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四: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某旗县某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3.98万元。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B公司两家供应商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文件,其文档属性内的作者一致,且文档属性显示的“创建程序”及“制作工具”均异常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A公司、B公司构成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掌握此线索后,第一时间向2家供应商分别发送了问询函。在得到了认可检查结果的回函后,财政部门向2家供应商依法发送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供应商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分别对A公司、B公司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