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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

发布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 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稳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疑的处理流程

一)质疑的必备条件。

1.主体要求。质疑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前置要求。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仅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征集文件、询价通知书,下同)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资格或符合性审查提起质疑,但不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起质疑。

质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时限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提出,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采购过程(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采购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质疑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照本通知所附范本提交《质疑函》(见附件 1)、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授权材料各一份。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材料、证明质疑事项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授权材料是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中须明确项目名称(编号)、代理权限及期限等(见附件 2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质疑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本人签字,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质疑的处理程序。

1.接收。采购人负责处理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处理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函。

2.补正。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供应商补正,送达《质疑补正通知书》(见附件 3),供应商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 1)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或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或必要的法律依据内容的;或质疑项目的名称或编号错误的;

( 2)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 3)提交的授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4)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3.不予受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受理,在 7 个工作日 内向其送达《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4):

(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其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 2)未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

( 3)未按采购文件要求,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的第二次及以上质疑的;

( 4)就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答复的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质疑的;

( 5)超过法定质疑期的;

( 6)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补正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况。

4.调查。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对评审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函询有关单位。必要情况下,可以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现场质证。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调查过程中,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中标(成交)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 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5.答复及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中应当对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影响采购结果作出认定,并明确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及佐证材料,但内容不得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质疑答复书》(见附件 5)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 5)质疑答复人名称;

(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中应当明确告知投诉管辖的财政部门名称。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供应商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受理范围,并指引其通过民事、商事等法定途径维权,不得引导其向财政部门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质疑处理, 向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出具《质疑终止处理通知书》(见附件 6 )。

二、投诉的处理流程

一)投诉的必备条件。

1.主体要求。投诉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前置要求。投诉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投诉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接收投诉材料的方式提起投诉;

(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已收到质疑答复或已过质疑答复时限;

( 3)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 4)投诉事项未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除外);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时限要求。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材料。供应商应当向质疑答复中被告知的财政部门或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对应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见附件 7)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 4)事实依据;

( 5)法律依据;

( 6)提起投诉的日期。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成立的证据材料等。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授权材料是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须明确项目名称(编号)、代理权限及期限等。

投诉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本人签字,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投诉的处理流程。

1.接收。财政部门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依法提交的投诉材料。

2.受理审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1)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 8)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 5 个工作日的补正期限。未按要求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 2)投诉不符合投诉主体要求、投诉的前置要求、投诉的时限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见附件 9);

( 3)投诉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予受理,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说明理由;

( 4)投诉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合规投诉材料之日起正式受理,并于 8 个工作日 内向被投诉方及相关利害关系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见附件 10)。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调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或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 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财政部门应在质证笔录(见附件 11)上注明。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及发函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应当告知投诉人(见附件 12)。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的规定处理。

4.暂停。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自然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 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见附件 13)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 已收到评审报告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书面通知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否则,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调解。财政部门办理投诉案件,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组织调解,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

( 1)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理解有偏差的;

( 2)投诉事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

( 3)其他供应商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的;

( 4)同类案例已有裁决驳回的;

( 5)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调解的。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 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见附件 14)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6.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是指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在履行过程中能够予以返还并恢复原状的,不能认定为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合同已经履行。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 15)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三、期间与送达

本通知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通知中所涉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四、依法打击滥用投诉权利行为

一)查无实据投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投诉查无实据”:

1.投诉事项含糊不清、不合逻辑,无法形成具体、明确的观点或主张的;

2.投诉仅列举违法违规行为而无具体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未补充合理依据,难以开展实质性调查的;

3.投诉依据的事实与财政部门调查核实的事实明显不符的;

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其他情形。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任意连续 12个月内( 以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算)三次及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办理案件的财政部门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12个月,公示期内,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不适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财购〔2023〕8 号),仍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同时对其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开展监督检查,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二)虚假、恶意投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虚假、恶意投诉”:

1.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歪曲真实情况,投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

2.伪造、变造、篡改证据材料提起投诉的;

3.通过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证明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4.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泄愤等为目的,采用威胁、敲诈等方式投诉,或关联企业或人员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多头投诉。

虚假、恶意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 1 至 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 “信用中国( 江西) ” “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一)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质疑投诉或以恶意串通、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对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技术和商务条件等评估后作真实响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包括资质证书、检测报告、业绩证明、 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在投标响应前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依法受理、处理供应商质疑,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首要责任主体,不得将质疑答复流于形式,应当积极化解纠纷矛盾,不能激化、转移纠纷矛盾。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委托协议约定发挥专业服务能力,履行好代理机构职责和义务,对于政府采购活动各阶段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作出必要提示。

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不得公开的信息。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应当兼顾效率与公正,提升行政效能与公信力。对于滥用投诉权利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处罚。

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并通报主管预算单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在办理投诉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质疑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3.《质疑补正通知书》

4.《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5.《质疑答复书》

6.《质疑终止处理通知书》

7.《投诉书》

8.《投诉补正通知书》

9.《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10.《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

11.《质证笔录》《询问笔录》

12.《协助调查函》《关于核实中小企业划型的函》 《调查告知书》

13.《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14.《撤回投诉申请书》

1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来源:江西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