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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黑名单”曝光!恶意串通失信行为环比增幅达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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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招标》编辑统计,2026年5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41条,环比下降约29.15%。

本次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主要包含4类情形。其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占比继续攀升,环比增幅达25.39%。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类情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64条,占比约45.39%)


典型案例1:

上饶市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玉山县公安局城东业务用房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在磋商过程中,上饶市某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磋商记录上盖上饶市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子章,两家投标公司在同一地点进行投标活动,构成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玉山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6600元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舟山市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岱山县公安局鱼山派出所融治小脑建设项目中与投标供应商浙江某瑾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经识别,两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设备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岱山县财政局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25元,对其处以人民币3744.8元罚款,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第二类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50条,占比约35.46%)


典型案例1:

浙江某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度钱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项目起重机械检测和2025年钱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项目-起重机械检测中提供虚假的《承诺函》,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Ⅰ档,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475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5.14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浙江某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伪造的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种情形第Ⅰ档等规定,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对其处人民币215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24条,占比约17.02%)


典型案例1:

湖北某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资质条件不足,本着重在参与精神,参加项目,意外中标;经慎重研究、成本核算及风险评估后,无法满足项目质量及履约要求,继续中标将难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为由,擅自放弃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718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南宁某纳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医学检验科等科室一批医疗设备采购并中标。其于2026年2月12日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声明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情形: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3条,占比约2.13%)


典型案例1:

四川某科惠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武胜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3481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雄县某厚殡葬用品厂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4的规定,三河市财政局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