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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发布时间: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MAC地址一致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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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事由

A工程项目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9月1日组织开标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公司和乙公司投标文件制作工具MAC地址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依法要求澄清,两家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将该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依法否决了甲、乙两家公司的投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评标结束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移交区建设局调查处理。该工程最终中标单位为W公司,中标价为626.19万元。


二、案情调查

2023年9月22日,区建设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案件、询问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查明: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委托第三人丙制作投标报价并上传投标文件,甲、乙双方均不知晓对方公司的存在。丙也并未告知甲、乙公司,他同时帮两家公司制作上传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这一事实,从而导致甲、乙公司制作工具MAC地址一致,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区建设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甲、乙两家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案情分析

甲、乙公司在参与A工程项目的投标时,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制作及上传,制作工具MAC地址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以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等所规定的情形,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区建设局依据下列相关规定对涉案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考虑到甲、乙两家公司未中标,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无违法所得,且两家公司均是初次违法,故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区建设局按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2号)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1.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 如何识别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外,还可通过技术检测手段对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制作工具MAC地址等特征码进行对比,对技术标雷同性分析、经济标错误雷同性分析、清单对比等进行快速识别。

3. 如何有效防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投标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升技术监测手段;三是建立健全投诉机制,鼓励社会监督;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来源:“江苏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