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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发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各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我局对《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亳公管〔2024〕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6月13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艺标; 联系电话(传真):0558-5996169;

电子邮箱:bzggjjdk@163.com.com。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评价工作,不断推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对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场内交易不良行为管理是指对经营主体参与交易的行为,按照不良行为管理标准进行评价、记录、公开、应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本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中所涉及的发起方(招标人、采购人等)、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等)、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不良行为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法规范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新完善不良行为管理系统。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不良行为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分为法人基本信息和自然人基本信息,法人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等。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营主体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产生的不良行为评价结果。

第三章 不良行为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单位,负责对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归集、评价、公开、修复。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发起方(招标人、采购人等)、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等)、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发现经营主体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应予扣分的,应向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八条 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采取量化扣分制,自经营主体首次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时开始计算,初始分值100分。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及以上评价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评价扣分;同一经营主体有多种不良行为的,分别评价扣分。

根据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轻重和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单次评价扣分分为1分、3分、5分、10分、15分、20分、30分、40分、100分。

第九条 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累计扣分15分(不含15分)以内的,记录时间为3个月;单次或累计扣分15—40分(含40分)的,记录时间为6个月;单次或累计扣分超40分的,记录时间为12个月;最后一次扣分记录时间结束后,所有扣分自动恢复。

对经营主体的扣分记录时间自作出扣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在不良行为评价前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在作出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不良行为评价管理系统进行扣分,并同时告知被评价的经营主体,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异议权利。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评价结果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不良行为评价管理系统推送至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系统,为经营主体、监管部门等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后的分值,将经营主体分为好、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受欢迎五个层级:

(一)好:评价分值100—91分;

(二)较好:评价分值90—81分;

(三)合格:评价分值80—61分;

(四)不合格:评价分值60—1分;

(五)不受欢迎:评价分值0分。

第十三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将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因素。发起方在招标投标环节应用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依法依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共用。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不良行为修复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对不良行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评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不良行为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作出不良行为评价的部门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经营主体进行反馈。

异议处理期间,不暂停不良行为扣分评价结果的公开。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的,可申请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评价结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作出不良行为评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原不良行为评价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另行处理,不得以不良行为扣分代替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公管〔2024〕19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根据《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公管〔2024〕19号)作出的不良行为评价,尚在原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继续有效。

附件:1.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2.经营主体不良行为修复申请表

3.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