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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何要求?山西省财政厅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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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通知》发布,为增强信息发布的准确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产生不良影响,提出5项要求。


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落实“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编制、审核、发布各环节岗位职责与权限,严把信息审核发布关口,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已发布的信息,不得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隐瞒、延迟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发布信息,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杜绝信息编制错漏、重复、虚假或带有误导性引发歧义,禁止泄露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原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采购人,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网管理,切实增强信息发布的准确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产生不良影响,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落实“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编制、审核、发布各环节岗位职责与权限,严把信息审核发布关口,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已发布的信息,不得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隐瞒、延迟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发布信息,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杜绝信息编制错漏、重复、虚假或带有误导性引发歧义,禁止泄露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三、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统一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相关信息将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其他媒体同步发布的,应确保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依法必招工程项目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及公示合同信息。


四、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确需更改或撤销信息的,应当履行书面申请程序,载明申请单位、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及原因等,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处理。对已同步或转载至其他网站的信息,由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自行联系相关网站进行修改变更。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核查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遗漏法定公开事项、发布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5月9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