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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关于公开征求修订版《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专家评标积极性,提升评标质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规定(庆公管〔2017〕237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430日至2026年5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94974687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书面反馈:请将意见邮寄至安庆市龙山路213号公管局政策法规科,信封上请注明“《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三、附件

修订版《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洪燕,联系电话:0556-5991015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以便进一步完善该规定。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用发放工作,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提高评标评审工作效率与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安庆市(含下辖各县市)终端抽取并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支付原则

(一)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构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二)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为: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迟到的专家以通过评标区门禁时间为计算起点。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1.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评标评审专家每人300元,资深专家每人每次增加200元。超过3小时,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8小时,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2.评标评审总时长超过3小时的,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小时(含)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需要隔夜评标的,次日起前4小时按每人每小时120元;超过4小时按每人每小时150元发放评标评审费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三)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按每人200元发放(不含交通费、在途补助)。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都在同一个市区、县(市)的,市区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评标评审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评标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省外机构的,专家属地以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专家注册地为准。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评标评审专家属地不是在同一个市区、县(市)的,按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的实际发生额或单程费用的两倍支付。

专家自备交通工具往返的,参考前款标准支付。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在同一个市区、县(市)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不在同一个市区、县(市)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具体如下:

1、安庆市区及各县(市)之间在途时间为:相邻的市区、县(市)按2小时执行,不相邻的市区、县(市)按4小时执行。

2、安庆市(含下辖各县市)和省内各地之间在途时间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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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宿费

评标评审期间需要在本地住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构机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每人每天上限250元。

七、其他事项

(一)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评标标评审),以及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参与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评标评审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需要安排住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构机负责安排)。

(三)参与项目论证、咨询等服务的评标评审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其劳务费执行评标评审专家属地标准。

(五)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的,或不是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安庆市终端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或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支付标准。

(六)评审过程中,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离场的,仅支付其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更换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七)任何单位不得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支付专家劳务费。

八、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规定》(庆公管交〔2017〕327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