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湘发改公管规〔2026〕1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已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本企业《目录》内项目可以进入该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交易。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目录》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和职责分工督促《目录》内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依法设立并承接《目录》内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目录》所列项目进场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目录》。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本)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附件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本)
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 编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 注 |
A、招标投标 | |||||
A0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A0101 |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 3.生态环境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程以及其它生态环境工程。 4.自然资源工程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整治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工程。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A0102 | 工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发展改革部门 | |||
A0103 | 能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发展改革部门 | |||
A0104 | 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交通运输部门 | |||
A0105 |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水利部门 | |||
A0106 | 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农业农村部门 | |||
A0107 | 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生态环境部门 | |||
A0108 | 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自然资源部门 | |||
A0109 | 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
A02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 | A0201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 | 发展改革部门 | 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制度。 |
A03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A03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商务部门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是指我省范围内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非国有资金项目或特殊情况项目(非基本建设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场地受限等)除外。 |
B、政府采购 | |||||
B01 | 政府采购 | B0101 | 集中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 | 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
B0102 | 分散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 ||
C、医药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
C01 | 药品、医用耗材和疫苗 | C0101 | 药品采购项目 | 医疗保障部门 | |
C0102 | 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 医疗保障部门 | |||
C0103 | 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 卫生健康部门 | |||
D、国有产权交易 | |||||
D01 | 产权转让 | D0101 | 国有产权转让(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
D02 | 企业增资 | D0201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有出资企业的投入及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D03 | 国有资产处置 | D0301 | 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及租赁(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E、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 |||||
E0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E010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财政部门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以及经批准公开招租项目。 |
F、集体产权交易 | |||||
F01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F0101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转让 |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 根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
F02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F0201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含林地) | 农业农村部门 | |
F020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 | 农业农村部门 | |||
F0203 | 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农业农村部门 | |||
G、无形资产交易 | |||||
G01 | 无形资产交易 | G0101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
G0102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H、资源类交易(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
H01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H01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需要采取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 |
H02 | 土地指标交易 | H0201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自然资源部门 | |
H020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 自然资源部门 | |||
H03 | 矿业权交易 | H0301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
H04 | 林权交易 | H0401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
H0402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
H05 | 水权交易 | H0501 | 水权交易 | 水利部门 | 1.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2.我省水权交易按照国家规定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
H06 | 河道砂石开采权交易 | H0601 | 河道砂石开采权交易 | 水利部门 | 河道砂石开采权交易是指河道采砂权出让转让。 |
H07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H0701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自然资源部门 | |
H08 | 草原交易 | H0801 |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
H0802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
H09 | 自然资源资产交易 | H0901 |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标的交易 | 资源资产涉及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是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可实行组合供应。 |
I、环境权交易 | |||||
I01 | 环境权交易 | I0101 | 排污权交易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权交易,是指经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交易主体(包含政府储备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或者受让排污权的行为。目前我省纳入交易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采取公开电子竞价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
I0102 | 碳排放权交易 | 生态环境部门 | 1、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依法取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温室气体主要包括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2、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按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开展,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
I0103 |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 能源主管部门 | |||
J、数据要素交易 | |||||
J01 | 数据要素交易 | J0101 |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非公共数据资源 | 数据主管部门 | 根据《湖南省数据条例》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非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
K、其他交易 | |||||
K01 | 罚没处罚类资产处置 | K0101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图片版如下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