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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现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0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对其实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应当履行有关程序,并将结果连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并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者按照技术要求,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分段或者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通过肢解、拆分合同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原则上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八条 招标人可根据设计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主要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人资格能力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依法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勘察、设计难度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合规性、公正性与透明性的要求,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工程,过江隧道工程,城市重要地段或者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景观绿化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得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有效注册执业证书和社保证明,并通过“江西住建云”信息登记;
(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类似工程业绩;
(六)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联合体协议;
(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承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最多一个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60个月内完成的;
(二)结合招标工程具体情况,选择1-2项类似工程业绩指标;
(三)业绩指标不超过招标项目各项相应指标的三分之二(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勘察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外,还需提供勘察合同、地勘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1-2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设计合同和主要成果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图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外,还需提供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主要成果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1-2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奖项的,有效期为60个月。奖项证明材料应当为获奖文件或者获奖证书。
国家级工程奖包括: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中国建筑学会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省级工程奖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勘察设计奖或者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定。
第十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无故回避、无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对象、标准、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采用智能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费用。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勘察、设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西住建云”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测量、钻探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人员,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其中:拟派的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程序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主持。
第二十八条 采用不见面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并自动生成开标记录。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按时解密。解密时间截止后,应当当场公布投标人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照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当选派本单位在职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招标项目仅为勘察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者具有勘察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二)招标项目仅为设计的,分为建筑工程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
(1)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或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2)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具有招标项目类型相应主要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或者具有相应主导专业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三)招标项目含勘察和设计的,评标委员会组长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者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时,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也可以由招标人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标,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风貌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设计构思、人员构成及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因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确、不准确、存在理解歧义、前后矛盾等,导致执行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个不排序的中标备选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一览表、入围投标人一览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内容的监督与指导,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现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涉嫌围标串标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三)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核查分析,发现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内容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字化手段涉嫌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配套使用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指南
3.“评定分离”规则指引
原文链接: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