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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业绩造假?浙江省公布一批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发布时间: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浙江省公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批),两起典型案例被严肃查处。杭州某道路工程项目中,两家建筑公司由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信息一致,构成串通投标,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被依法罚款。金华某桥梁加固类项目中,一企业伪造业绩骗取中标,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负责人同步受到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在各地查处上报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基础上,现将第一批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附件: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批).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1日


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一批)

一、某道路工程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杭州市拱墅区在对当地某道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淳安某建筑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平台录入的授权代表均为甲某(同时也是标书编制人)且联系电话一致,存在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通过对甲某开展调查问询,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经认定,淳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已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等相关规定,2025年10月拱墅区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淳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以项目中标金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55899.16元;对该两家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甲某各处以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471.93元。


二、某桥梁加固类项目投标业绩造假骗取中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金华市某桥梁加固类项目投标并中标,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某市桥梁结构病害维修项目”业绩,经核实,该业绩的关键信息与实际不符,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投标业绩造假骗取中标。2024年12月,金华市建设局将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竣工验收材料、结算审核报告等书证,开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认定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行为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规定,2025年6月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项目中标金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57304.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00323.09元,罚没款合计157627.09元;对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438.24元;对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投标文件编制的公司总经理处以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438.24元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强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